11种行为将从重处理
作者:王骏勇 发布时间:2011-03-23 浏览次数:1026
江苏全省100多名各级法院院长20日收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下发的一份“文件”,规定法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有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明知犯错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等违规行为的,将从重处理。
据江苏高院监察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江苏高院通过对审判、执行、对外委托鉴定、审判管理环节司法权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关节点进行梳理、整合,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提出具体执行、监督、制约要求和违规处理的措施。
记者了解到,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江苏高院规定了“从重处理”的11种行为,包括明知已犯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扩大;推卸、转嫁责任,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及作伪证;阻挠他人交代或者检举揭发;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等。
根据《规定》,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的,江苏法院将按情节分别进行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将建立健全司法问责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就有责、失职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