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百姓打官司更便捷 江苏高院出台人民法庭立案规定
发布时间:2005-07-22 浏览次数:1314
本网讯: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曾不仅具有审案权,还拥有立案权和执行权,在群众中有“小法院”之说。前几年江苏各地法院为了加强审判管理,对人民法庭实施了立审执分离,多数人民法庭立案权被取消,给群众诉讼带来一定的不便。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江苏高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切实措施。7月19日,该院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全省人民法庭在立案工作中贯彻“两便”原则,坚持“三个面向”方针,建立规范、便捷、高效的立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旨在既方便群众诉讼,又强化对人民法庭行使立案决定权后的规范管理。
《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四个方面:(一)辖区内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二)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三) 本法庭审结的申请执行案件;(四)所属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暂行规定》要求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决定立案,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二)对属于本院相关业务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起诉;(三)对不属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四)人民法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应裁定予以驳回,民商事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暂行规定》还对人民法庭行使立案决定权后如何进一步规范立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网上立案、审批编号、流程管理、司法礼仪、诉讼费收取与减缓免、巡回审理等工作环节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为四个方面:(一)辖区内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二)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三) 本法庭审结的申请执行案件;(四)所属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暂行规定》要求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决定立案,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二)对属于本院相关业务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起诉;(三)对不属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四)人民法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应裁定予以驳回,民商事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暂行规定》还对人民法庭行使立案决定权后如何进一步规范立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网上立案、审批编号、流程管理、司法礼仪、诉讼费收取与减缓免、巡回审理等工作环节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指导办
文章作者:冒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