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朱 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992
今后,涉诉企业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毁约、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拖欠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南通信用网等社会公共平台进行披露,并建议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行政许可、信用评级、信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今天,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
去年,南通中院共审理商事案件513件,主要包括买卖、借款、保险、承揽等几种类型,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企业不讲诚信引发的纠纷。在去年审结的89件保险合同纠纷中,涉诉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歪理惜赔成为普遍现象,败诉率高达85.39%。这种不诚信行为在其他行业和交易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钱骗物;借贷不还,拖欠货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设立空壳公司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在食品中违规加入添加剂,制造、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管理存在着立法滞后、管理手段缺失、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弊端,尤其是涉诉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失信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在此处因失信被诉至法庭,在彼处又故技重施却无人知晓,甚至在本行业内仍能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待遇。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而言,法院的一纸判决仅对纠纷了断作了定论,但对其失信行为却显得苍白无力。
“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诉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披露,并实现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的链接,可以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机整合,填补企业信用信息中诉讼信息缺失的空白。”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介绍说。为此,南通中院决定以商事审判为试点,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并专门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资、货款、借款、赔偿款等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失信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担保的行为;故意低价转让财产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
《实施意见》明确,法院披露失信企业信息有一套严格程序,披露前将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提出申辩或提交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成功的,法院将终止披露程序。被披露失信行为的企业如能积极整改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整改结果,法院仍可对企业信用进行及时修复。
据悉,试点成功后,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将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诉讼领域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