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凌城人民法庭“七个善于”促调解
发布时间:2005-08-03 浏览次数:1394
本网徐州讯: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地处凌城镇,管辖四个镇,辖区人口30余万。一直以来,该庭始终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头戏,取得了较好的审判和社会效果。 一是善于倾听。一般而言,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在种种遭遇之后,总是在历经反复思考后才最终诉至法院。此时心中早已充满着烦恼和激动,面对法官,常常表现出极强的倾诉欲望;而被告也往往因为突然面对意想不到的传票,而深感委屈和不解,一旦到庭,便会极力地为自己辩解。此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此时此刻,对于准备实施调解的法官来说,致力于倾听则成为第一要务。听原告的陈述,听被告的争辩,一则可以帮助法官尽快的掌握案情;二则经过这样的倾诉过程,当事人积压在心中的怨气得到了喧泄,焦躁的情绪逐渐稳定平静,才可能理智的面对诉讼;三则由于法官的耐心倾听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亲和力,这样才能使其信任法官,向法官倾吐真情,同样也利于在之后的调解中,当事人对法官主导意见的采纳。经过倾听的过程,调解工作才有了开端。 二是善于明法说理。基层人民法庭,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农民,法律知识较浅薄,一般会存在对案件事实认识上的偏差,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上的错误。此时,法官应履行职责,结合案情有针对性的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同时,运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说理,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行为在诉讼中产生的利弊影响,对诉讼结果有了基本的估计,这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是善于“把脉”。即善于把握当事人真实的思想状况。有的当事人出于讨价还价的目的,故意把和解意见提的偏低或偏高,法官应结合整个案情及当事人陈述或辩解时的言论来通盘权衡,必要时还可以适当的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进一步摸清当事人的想法,较为准确的把握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为法官最终拿出调解主导意见作好准备。 四是善于劝勉和激励。一般而言,绝大多数老百姓都存有善良之心和高尚的情感,这是中华民族历代传承的纯朴民风影响和造就的。绝大多数的当事人甚至几代没有打过官司,自己偶然涉及诉讼,内心深处往往缺少底气,并存在莫名的羞怯,一般不会刻意地扩大事态,往往倾向于息事宁人。此时的法官应适时地结合公序良俗来进行启发和劝勉,对明确表示和解愿望的当事人给予激励,一旦双方当事人对“和为贵”形成了共识,此时则是调解的良好时机。 五是善于发挥代理人和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请有诉讼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借助于当事人对其代理人的信任及代理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促使代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公正公平和息事宁人的态度做其当事人工作,这样容易促成和解;对于特殊的案件,法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借助于基层组织的威信和对纠纷情况的了解以及当事人对基层组织的信任,这样也有利于和解协议的达成。 六是善于把握调解节奏。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宜盲目追求一次调解成功或调不成即判。应做到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矛盾较深的案件当事人初在法庭相见,往往情绪冲动,虽经法官明法说理和劝勉,也很难起到立竿见影之效,这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冷处理,给出当事人情绪缓冲的时间,让他们自己冷静地思考,以淡化和消除对立情绪恢复平和务实的心态。这样,当他们再次接受调解时,就能够理智的面对诉讼,容易做得进工作,调解有了平台,其成功也有了可能。 七是善于“拍板”。拍板,不是违反自愿原则的简单拍板定案,而是通过前期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都能理智的对待自己的诉讼纷争,在心理上产生了和解的愿望,在实体处理上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且和解意见较为具体和接近的情况下,由承办法官适时拿出调解的主导意见,这样,则便于当事人尽快的统一意见。一般而言只要情况把握准确,主导意见相对公平,思想工作得体到位,拍板时机适宜,一般都能最终促成和解的达成。 此外,无论是庭外调解,还是庭上调解,主持调解的法官一定要注意保持良好的仪态,表现出真诚的态度,既要运用法言法语,又要做到通俗可信。今年以来,凌城人民法庭通过采用以上“七个善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70%,调解撤诉率达88%,切实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当事人及辖区党委政府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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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辉、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