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宜兴法院派出警车13辆,执行法官、司法警察共计90多人,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案外承租人开展强制清场腾房行动。此次行动依法拘留1名妨害执行的案外承租人实际负责人,在2小时内就顺利完成厂房和办公区域的强制清场,依法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蒋某等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隆公司因未履行裁判而被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18日,法院依法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的有证房产、无证房产、附属设施、厂区范围内的机械设备一批及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月8日,该批拍卖资产被买受人宜兴市恒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1909.42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2017年9月27日,法院依法向恒龙公司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上述资产的财产权(包括有证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恒龙公司所有。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兴隆公司内有江苏冠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案外人公司租赁使用。虽然早在2016年,冠豪公司等实际占有人就向法院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将厂房腾空交付给买受人,但实际上,相关案外人一直未腾空交付。截止2017年11月27日,除冠豪公司外的其余实际承租人都与买受人签订了书面的续租协议。而冠豪公司始终未与买受人签订任何续租协议,且拒不配合法院交付占用的厂房、办公室。

上午8点45分,执行干警赶到兴隆公司厂区内的办公大楼4楼,冠豪公司员工还在办公室内正常办公。执行法官当场表明身份并依法拘传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储某,同时要求该公司人员立即携带随身个人物品离开。在法官的释法下,公司员工在半小时内纷纷收拾物品配合离开办公区域。执行法官和法警随后对办公区域和厂区内的办公设施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清点搬离,并依法对妨害执行的冠豪公司实际负责人储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执行法官表示,虽然案外第三人(承租人)租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其租赁权并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承租人在法院依法下达限期搬离的裁定后,拒不离开已成功被司法买卖的房产,其行为属于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对妨害执行的承租方实际负责人实施了司法拘留。

此次执行行动是宜兴法院首次对案外第三人(承租人)进行强制清场,同时邀请了宜兴电视台、宜兴日报、宜兴发布等媒体全程见证执行过程,进一步扩大执行威慑力和影响力。法官同时呼吁,希望其他有类似情况的租赁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法配合执行,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及时腾退交付房屋。如因此而造成损失,应当依据租赁合同依法向出租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