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推出六项举措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管理
发布时间:2005-08-03 浏览次数:1296
本网镇江讯:在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润州法院针对执行案件的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恢复执行三个阶段,推出六项举措健全完善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机制。 一是推行中止案件释明制度。在裁定中止时,合议庭成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合议。在下达中止裁定书时,执行人员要充分释明事实和法律,将案件业已执行的有关情况以及中止执行的条件、程序向当事人释明。 二是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办理。中止执行案件的案卷中不仅要求有执行中止通知、还要求有当事人谈话笔录、法院调查取证材料、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日志等,在中止裁定书中还必须讲清执行情况及中止原因,以备查考。 三是听证审查中止执行案件异议。凡申请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一律组成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由本院执行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纪检监察人员、审监庭法官参加,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矛盾激化的案件,邀请人大、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是完善中止案件登记制度。执行庭内勤负责对所有的中止案件逐件登记造册,实行电脑跟踪管理。以全面掌握中止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是建立中止案件复查制度。为加强对中止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了由分管院长、执行庭正、副庭长组成的中止执行案件督查组,实行审查权和中止执行权相分离,对中止执行时间达到3、6、12个月的案件,分别进行全面审查、部分审查和随机抽查,严防随意中止,规范执行权的行使。凡是不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案件,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恢复执行。 六是实行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在执行案件处于中止阶段时,执行人员定期向申请人发出中止案件回访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新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予以执行。 |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