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审结首例公司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赔偿的案件
发布时间:2005-08-09 浏览次数:1482
本网镇江讯:8月3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了首例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案件。一审判决原镇江华诚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董事杨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利益的行为,并赔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1998年,镇江华诚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7岁的杨某作为股东和单位签订了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有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参与有损于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义务”,该章程同时约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应按《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000年,杨某作为公司股东被全体职工股东选举为董事,并代表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并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业务伙伴覆盖上海、广州、韩国等地,他的业务能力也得到公司上下的认可。2000年,杨某和他人合资又成立了镇江至诚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原公司有相同之处,当年,杨某联系到原来的业务伙伴,将原公司的部分业务转移到镇江至诚物资有限公司,获利颇丰。2004年镇江华诚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制,为了留住公司培养的业务骨干,公司将其他三名职工的股权无偿转到杨俊的名下,以期留住人才,并再次选举杨某为公司董事。但是几个月后,公司收到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通知,原来杨某以电子进出口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该委提起了劳动仲裁。此时镇江华诚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如梦方醒,原来杨某早已经“脚踩两只船”。在搜集了有力证据后,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起诉。但杨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侵害公司的利益,自己作为原告的公司股东,现到其他单位作为股东,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镇江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董事在任职期间,理应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但被告又在与原告同类的其它公司投资并出任股东,从事与其在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规定;被告利用其在原告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以及所掌握原告公司客户的商业信息,为其它公司从事与原告公司业务同种或类似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 |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