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作者:袁敦亮 谈海燕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次数:1608
随电子商务发展的愈发成熟,网络跨境代购逐渐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新兴消费方式,“代购”字眼大量充斥着微信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但也因国外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对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跨境代购是指由商家帮助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一般分为现货的商品代购和非现货的商品代购,前者一般是商家已经购买到境外商品再向消费者加价销售,后者一般是消费者按照商家所提供的境外商品目录、图片、名称等下单购买,由商家统一在境外采购后收取代购服务费。因境外商品一般价格较高且更新较快,商家因降低风险的需要,一般以非现货跨境代购为主。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以淘宝网为例,现货的商品代购情况下,消费者与代购商家形成了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将其所有的境外商品转卖给消费者。而在非现货额商品代购情况下,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是一种服务,即消费者基于对商家代购能力的信任要求商家在境外代为购买特定商品,消费者支付代购服务费。
二、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1)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侵害
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往往能够通过查看、触摸等实际感受来考量商品的安全性,但跨境代购因在签收商品前均无法实查验到所购商品,可能存在不适合中国人体质或实际使用习惯的商品,给消费者人身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在网络跨境代购中需要使用购物平台账号、信用卡等,因网络环境的原因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信用卡境外盗刷等财产安全问题。
(2)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因网络代购一般都基于网络购物平台或网络交际软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依照网络平台的格式合同进行约定甚至没有任何约定。在实际代购中经常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况:1、交货时间迟延。因境外交易链较长且比较复杂,常导致商品无法如期到货。某些商家为了达成代购交易,甚至在明知难以如期到货的情况下仍然接单,亦不履行告知义务;2、后续服务缺失。对存在质量瑕疵问题的商品的后续服务一般是购物活动的延伸,但网络跨境代购因为其间接性及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在遇到上述问题后往往投诉无门,商家亦因进行后续服务成本过高而进行推诿。
(3)消费者赔偿权难以保障
网络跨境代购因其间接性及消费者与商家信息的不对称均对消费者赔偿权的行使造成障碍,主要是:1、调查取证较困难;电子证据具有较容易被篡改、时效性较大等特点,消费者需要维权时往往难以掌握直接证据,且代购商家亦可以利用己方的技术优势对电子交易情况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取证难度;2、侵权责任难以明确;因所代购商品一般产自境外,对其计量、质量等标准等无法进行统一,且商家均使用网络平台账号甚至交际软件账号等与消费者进行交流,难以确定商家身份情况;3、管辖权认定存在争议;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具体的代购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管辖权的认定等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三、对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的完善
(1) 建立代购商家的信息公开制度
跨境代购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的保护离不开代购商家忠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代购商家应公开所代购商品的信息及所提供的代购服务的信息,公开代购商家正式营业登记、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与消费者代购条件成就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消费者在消费前即知悉商家信息。
(2)规范跨境代购的法律适用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跨境代购行为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就境外代购而言,其存在不同于传统购物的诸多特点,将现有法律的触角扩展至这一新兴领域,另一方面实际法律事务中更多在于证据的认定,建议尽快就电子证据进行统一立法或解释,以便于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争议解决机构的完善
建议建立以网络平台自治的争议解决机构为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制度,因境外购物的维权具有金额较小、受众较多等特点,消费者采用小额索赔的方式符合其经济利益,故积极引导网络平台搭建争议解决机构,以便于消费者维权。
(4)加强对跨境代购行业的监管
建立代购行业进入审查机制,逐步形成跨境代购服务体系。对跨境代购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实名制审查,提供跨境代购服务的网店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实名制认证,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进行代购消费前确认商家的资格情况,对存在欺诈等行为的跨境代购网店进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