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及审判效率的高低。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相应法律文书的送达任务急剧增加,一方面部分当事人排斥诉讼,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一方面因审判人员的缺少,法院难以做到每个案件都直接送达,导致了法院文书送达难。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推出了“法院专递”的方式进行邮寄送达,解决了过去法院文书送达的随意性,也减少了直接送达的任务,但是依旧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邮寄送达的经常性和随意性,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但实务中,邮寄送达已不仅仅局限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情形,如有时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准确联系不上当事人,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应诉,其无理由拒绝,法院便将邮寄送达作为首选。这使得邮寄送达的使用频繁,成本增加,同时也会降低诉讼效率。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在开庭前没有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不能抓住案件争执本质,难以促成庭前调解;在缺少面对面接触下,当事人对邮寄送达排斥情绪强烈,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会对诉讼置之不理,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2、邮寄送达退件率高、退件不规范。在本院送达文书中,粗略统计退件率会达到百分之四十左右,退件的理由各种各样,如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收件人长期不在等等。退件理由不规范,导致法官在收到退件后不知道是作为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明确的公告送达还是如期开庭,最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另外,笔者发现邮寄送达还存在外地退件不及时的情况,即邮件到达目的地后,在互联网上会显示已经有村委(街道)投递员签收,但是签收十多天后依旧未送达本人,亦未退件。法官在面对这种情况往往不知道如何操作:若开庭后信件被退回,则要重新选择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若不开庭,则影响诉讼效率。

 

3、邮寄送达有效性低,影响案件流程。邮寄送达中,即使是完成投递的邮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邮寄回执单上没具体送达地址,回执单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回执单未注明代收人的身份证号码;回执单的反馈时间慢;回执单电子信息保存期限短,回执单的互联网信息与实际签收情况不一致等。这些情况一方面致使承办法官无法及时了解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情况,难以确定送达是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法院在没有收到退件信息时,即视为诉讼文书已有效送达,但当事人却未收到诉讼文书。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很多市辖区内本应直接送达的司法文书却大量采用邮寄送达。这无形中大大提升了司法的运行成本,加重了司法的负担,不仅给当事人增添司法成本,亦加重了司法运行成本和降低了司法效率。

 

二、原因阐释

 

1、司法资源的有限负荷与法院案件数连年攀升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司法文书的邮寄送达倾向便是表现之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办案数量在逐年增加,由于人员有限、办案经费紧张、当事人在得到通知后未能来到法院取走诉讼文书等原因,导致通过邮寄送达成为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而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一部分法官办案责任心不强。如对送达地为本辖区内的诉讼文书也采用邮寄送达,导致邮寄送达被滥用;对返回的书面回执没能及时取回,而直接将邮寄凭证的第四栏也就是寄件人凭证放入案卷中,以证明当事人收到了相关的诉讼文书。而对于本辖区内的诉讼文书,法官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承办法官办案责任心不强,为了图简便省事而违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径行采用邮寄送达为主的书面送达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3、是法院方面与邮政单位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两者欠缺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邮政人员对使用法院专递邮寄诉讼文书的规范、格式、要求不甚了解,导致出现书面回执返回时间过长、收件人签收不规范等情形出现。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监督。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进行监督,如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案件区别对待,对一些送达人在本辖区内的,尽量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这既准确理解民诉法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节约法院经费,减轻法院财政负担,又能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诉讼文书,方便他们应诉,有助于便民、高效司法制度的早日建成。

 

2、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用好手中的权力就要求法官做到、做好司法为民。权力取之于,必须用之于民,因此,必须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必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只有怀揣着一份“责任心”,才能赢得老百姓的口碑,才能赢得百姓的拥护,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而非简单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上。

 

3、加强与邮政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互换和资源共享,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通过畅通沟通渠道明确邮件在投递过程中所要达到的标准是什么,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专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专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专递的投递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以保障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安全性和提升其效率,从文书送达环节上改进司法运行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司法为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