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论法律信仰的培植
作者:张蕾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1829
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1],是人们对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进行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的结果,被视为”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2]。
作为意识与行为的高度统一,法律信仰”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3],即主体”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4],其基本内涵包含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信仰是人们对现实法律规范和社会应有秩序的双重信仰。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记录着人类生存和行为的基本标准,同时又是一种意义体系,承载着人类基本的价值诉求。为此,法律信仰既表现为人们对具体、现实的法律规范的信仰,也表现为人们对社会应有秩序的信仰, 是对于具体法律规则信仰的超越与升华,是发自于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对于法律价值所追求的良性社会结构与生活秩序的信赖与向往。
其次,法律信仰是对法律坚信和诚服的心理状态。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所持有的一种观念态度和心理状态,它不仅包含着理性和意志,更包含着情感与直觉,表现为人的内心对于法律坚信和诚服的情感,甚至是为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不惜牺牲生命的崇高情怀,它真实源自人对于法律价值理念的执著追求,是一种基于理性的价值选择,是人与法律取得价值追求上的高度一致进而迸发出的一种主观激情。
再次,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自觉遵从行为。对法律的自觉遵从行为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是人对法律的积极评价心理转化而成的选择机制和行为方式,且这种自觉遵从行为也是判别法律信仰稳定程度的衡量标准、巩固法律信仰的重要手段,只有当遵从法律的行为确是出于对法律的崇尚与服从,而非外力强制时,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最后,法律信仰是构建于人与法律之间的和谐关系。法律信仰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着一个双向互动的作用过程,体现为人对合乎理性、正义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积极评判和自愿服从,将法律确定为”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5],是人的主观意识对现实世界和法律精神的能动内化,蕴含并反映着人类主体与法律在精神层面上所达成的和谐统一关系。
法治的支撑力量来自于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能够更加深刻地反映法治的内在意蕴、气质与个性。法治本身是一种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观念和文化,且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文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能有效支配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是一项兼具制度建设和精神塑造双重任务的系统工程,法律信仰则是能够促进法律至上的观念根植于人的精神世界,从精神意识上引领人们运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国家法治化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精神支柱,是建设这一工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资源。此外,优良的法治精神是人的精神境界得到提升的重要标志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具备的必要品格,代表了对于正义事业与和谐社会的执着追求和向往,体现了人的人格尊严与存在价值,为人提供了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情感体验,并能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综合提升其政治素养、法治素养、道德素养与职业素养。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相对偏重于法规制度层面,加之文化传统、社会经济以及不良风气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造成了我国法律信仰普遍缺失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为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中,我们应当遵循法律信仰成长的一般规律,紧密结合国情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方法措施,积极促进法律信仰的树立。
一是遵循客观机理,促进法律意识良性发展。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人的法律意识良性发展的高级形态,是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等多种法律意识形态相互交织共存的集合体,它的形成发展遵循”认知-情感-意志-信仰”的一般演进规律,每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充分发展为更高级法律意识形态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在这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中,法律信仰逐步产生和确立,最终根植于人的内心,树立起对于法律的高度肯定与诚服。为此,法律信仰的培植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与机理,循序渐进,逐步提高,要注重运用教育、感化和引导等手段,使人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不能简单依靠外部力量的强行推动,也不能轻易逾越法律意识演进中的发展阶段,要在每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及时促成法律意识形态向更高层次转化。
二是提升立法质量,为人们提供合格的信仰对象。若要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合格对象,应当首先使之成为真善美的统一体,具备正义性、科学性和效益性的基本素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弘扬人的价值主体性,反映人的情感寄托和现实需求。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立法实践的逻辑起点,在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力求体现人文关怀,以充分调动人们参与立法实践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体性需求和创造精神,同时应当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积极拓展民主渠道,强化调查研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树立法律权威,巩固人们内心的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要求法律在社会的诸种调控手段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服从法律的权威。为此,应当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施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努力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确立法律在国家各种规制手段中的最高地位,切实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确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要注重强化法律对于权力的有效制约,坚决排斥一切来自法律之外的特权,通过健全完善民主制度、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促使人们将法律视为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和最根本的主体行为评价标准,自觉以法律为依归。
四是改进教育方式,为确立法律信仰提供直接动力。法制教育是推进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当在进一步加强一般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着力提升法律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通过积极创新和改进教育模式,引发主体关于法律的自主思考,深化其对于相关法律的记忆理解与实际运用能力;应当加大法律价值教育比重,引导人们从整体上认知和感受法律精神,努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把法治建设的要求贯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使法治内化为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促进人与法律在价值层面达成契合。
[1]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8
[2]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
[3] 许润章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5
[4]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5]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