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矛盾关系及解决途径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1719
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日益紧俏,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与其说他们之间是三角关系,不如说是乒乓球关系:房子有问题,业主找物业,物业说应找开发商,物业、开发商各主一边,业主就像乒乓球,在两者之间来回滚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先后出台,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使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广大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断的联合起来和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进行斗争,然而这种矛盾往往最终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
一、纵观近年来物业费及物业服务引发的相关案件,这种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品房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屋面渗漏、墙面渗漏(主要是外墙)、门窗问题、墙体开裂(尤其是顶层墙体普遍存在温度裂缝)、室内顶面垂直于纵墙的裂缝及不规则裂缝、底层地面返潮、室内外排水问题等。当出现这些问题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致使业主的实际问题往往长期得不到解决。
2、开发商的售后服务意识差,导致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彻底。一些开发商只强调建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是正常的,不主动去分析检查问题出在何处,如何妥善解决。
3、物业管理不到位。收费价格往往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匹配,价格不透明,似乎物业管理与“保洁加保安”划上了等号,影响了业主的居住质量,也降低了物业的服务品质。
4、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未能落实。小区内配套设施未能按原先制定的标准、项目设置,且缺少验收环节,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开发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时间、标准、面积完成小区内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或严格验收,使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成为政府管理的空白点,也变相地成了损害业主利益的陷阱。
5、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也未能建立有效的物业维修管理机制。开发商不能及时地对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也不能及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馈,有些问题一开始并不复杂,结果却由于三方之间沟通不充分,导致业主抱怨开发商不管具体的维修工作,而现场维修的施工单位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无法履行赔偿、退房等一些义务,造成问题长时间无法真正得到解决。最终简单问题复杂化,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抱怨增多,往往会导致业主集体过激行为的发生。
6、业主们的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业主人数众多,各自的利益诉求也不一样。因此对待开发商的侵权,大家多是“各扫自家门口雪”,组织“松散”。大多数业主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确保住宅质量和业主权益的标准和法规不了解,认为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费时、费神,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总是偏向开发商,在“小闹小得益,大闹大实惠”的意识指导下,对开发商的诚信产生怀疑,从而激化了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
二、解决途径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开发商、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及目前物业管理环境恶化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开发商应准确的定位自己的角色。在房屋出售前其有权聘请物业公司,因为他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而在开发商将房子出售给各个业主后,他的“大产权证”就分割成业主手里的“小产权权证”,这时开发商没有权利再代替业主行使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更没有权利代物业公司行使对小区的管理权。聘请哪家物业公司的选择权也随着产权的变更转移到了业主们的手里。
2、物业公司应加强忧患意识,不断提高自己,以朝着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物业公司和业主是一对辩证关系。一方面,物业公司靠提供优质服务,换来业主的经济回报,使其经营活动能够持续有效的进行;另一方面,业主对物业公司实行有效的检查监督职能,使物业不断地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而业主在享受到优质的服务的同时,由于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使其物业得到了保值与增值。
3、作为业主,应该切实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所在,通过积极行动维护自己的利益。遇到问题,不应盲目以不交物业管理费等不作为方式消极抵抗,而应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尤其是应该在自己选举的业主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利用集体的力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世俗社会里,完全寄希望于道德自律是不可能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在许多不同国家,不同领域被验证了的规律。要平衡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规则与制度的设计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效地得到了执行与监督,以及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时有何监督与惩罚机制。因此,必须通过制订相关的物业质量保修实施细则、物业内配套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途径加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解决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者之间的矛盾,才能使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