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俞某是A市一名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被害人晏某借款3万元,但一直拖欠未还,被害人晏某多次上门催要无果。2014120被害人晏某再次到俞某的住处催要,双方因口角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被害人晏某一手抓住俞某身着的圆领T恤,一手卡住犯俞某脖子往门外拖拽,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晏某被绊倒,犯罪嫌疑人俞某也被被害人晏某拽着弯下了腰,俞某因脖子被圆领T恤勒着,就用右手拳击被害人晏某面部数拳,致被害人晏某左眼球破裂。被害人松手后,犯罪嫌疑人俞某又继续用脚踢被害人腰部数脚。经法医鉴定,晏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公安机关以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犯罪嫌疑人俞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与被害人纠缠的过程中,被害人摔倒时用手揪犯罪嫌疑人的衣服过紧导致犯罪嫌疑人俞某呼吸困难,犯罪嫌疑人出于本能才拳击被害人面部导致其受重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分歧双方意见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笔者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俞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从实行正当防卫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来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款上看,实行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能够对其实行正当防卫的,通常是指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很快给客体造成损害,形成防卫紧迫感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应当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等方法来解决。本案中被害人揪犯罪嫌疑人衣领勒住犯罪嫌疑人脖子,犯罪嫌疑人向前被勒弯腰,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侵害行为,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身着圆领T恤,被害人通过揪犯罪嫌疑人衣服而将其勒得呼吸困难的可能性很小。但不属于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的行为。双方的纠缠属于一般的纠纷,被害人也没有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只是采取了相对过激的方式从而想达到要求犯罪嫌疑人还款的目的。

 

二、从犯罪嫌疑人实施阻却行为的适当性来看。对侵害行为实行阻却应当采用确当的限度。能使用调解方式化解的应当使用调解方式化解,而不能采用暴力方式化解,能使用轻型暴力方式化解的应当使用轻型暴力方式化解而不能采取过激的暴力方式化解,当然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但也应当把握在一定的尺度以内。本案中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对比来看,悬殊过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人身检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而犯罪嫌疑人却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的人体损害后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采用调解或避让等方式来解决,而不需要伤害被害人至重伤。

 

三、从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目的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意志之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尚在相互纠缠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就主动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在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害人已经松手,犯罪嫌疑人起身后又踢了被害人两脚,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防卫的意识,而是故意伤害的意识,是先前拳击这种故意伤害意思表示的一种延续。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

 

综上,犯罪嫌疑人俞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法院依法判处俞某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