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探析
作者:李爱华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次数:1744
[摘要] 进入21世纪,我国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全世界老年人数量最多的国家。而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物质需求逐渐得到满足的同时,其精神需求问题则越来越突出,如何让老年人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已经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如何保护老年人赡养中精神权益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并尝试提出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障的若干对策,为破解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提供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老年人 精神需求 对策
一、精神赡养的概念、特征
(一)精神赡养的概念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家庭和社会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心理上满足、临终前关怀的义务,使得老年人的精神和心理达到健康、愉悦的状态。精神赡养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尊老、敬老,也包含家庭和社会对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肯定,与老年人情感的沟通。
(二)精神赡养的特征
1、以物质赡养和生活扶助得到满足为基础。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需要中,物质生活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的其他一切需要的基础。
2、独立于物质赡养和生活扶助。物质赡养和生活扶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补,但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和生活服务之间能相互促进却难以互补。
3、扩大了赡养人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子女对父母,也包括晚辈对长辈。
4、明确了精神赡养的目的,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
1、城镇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问题突出。
城镇老年人都有养老金,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衣食无忧。但许多城镇老年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家看看,能与他们谈谈话、聊聊天、话话家常,沟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激烈,使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实际上直接影响到他们暮年的生活质量。
2、农村老年人被虐待、遗弃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农村并没有完全摆脱和解决温饱问题,集体经济还很薄弱。依靠集体供养或集体辅助养老的途径,还难以得到落实。因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靠儿女赡养。因此,一部分子女认为老人是包袱,增添了自己的负担,即便有的承担物质赡养义务,也对老人恶语相加,甚至出现殴打和遗弃的情况。
3、儿媳或女婿不协助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占一定比例。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晚辈子女特别是儿媳、女婿不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占有相当的比例,更有甚者还出现虐待老人的情况,由于儿媳、女婿并非赡养义务人,因此,除极少数极端的虐待、遗弃情形外,大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怀。
相当部分老人因年事已高,往往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时候,他们非常渴望得到生活上的护理和精神上的安慰,而现实中他们往往被视为累赘,无助的走向生命的终点。
(二)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弱化。赡老扶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人们遵循这一伦理传统处理家庭人际关系,以使赡养长辈的伦理精神贯彻下去,我国古代的社会制度规条作了明显规定,其核心是以孝为本。如《唐律、斗讼》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礼法、内则》载:“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专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等等,上述礼法之精神构成中国古代赡养义务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为移风易俗,破除了以孝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但基于人伦之要求,赡养长者依然是我国伦理道德之精髓。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伦理素质低下,打骂父母,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背了传统道德的精神,也与现行婚姻法中赡养义务相矛盾。
2、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的转变使得“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传统家庭生活模式多表现为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而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的年轻人选择与父母分开独立生活,老年独居的比例越来越高,导致老年人精神孤独。
3、独生子女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只生一个子女已成为当前普遍选择,很多独生子女面对一个人照顾四个老人的情况而难以兼顾,致使一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4、家庭成员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有着较复杂的心理背景。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自私心理。在赡养义务人有数人时,有的赡养义务人借口工作忙,相互推诿精神义务。二是攀比心理。当个别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的赡养义务人也就拒绝履行义务。三是漠视心理。认为自己履行了物质赡养义务已足够了至于精神赡养问题是其个人的事。四是嫌弃心理。认为被赡养义务人世间经常麻烦自己,是负担和累赘。
三、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子女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关注度。期望子女“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的普遍心声,《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首歌,而应是儿女时刻的牵挂,儿女们应做到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2、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
3、坚持家庭赡养为主,积极办好敬老院、托老所等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尊敬和赡养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要从农村老年人众多、经济不够发达的国情出发,实行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者共同赡养,并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办法,使老年人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环境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同时要积极创建和办好敬老院、托老所,对老年人做到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让老年人欢欢乐乐安度晚年。
4、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办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既需要物质方面的赡养照顾,又需要精神方面的关怀安慰。生命在于运动,老年人到活动中心,走走跳跳,说说唱唱,看看书报,讲讲故事,既交流了思想,又丰富生活,还能强身健体。当前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其他群体较为匮乏,而关爱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应通过设立老年人关爱日、举办相关专题活动、开展老年团体帮扶活动等举措,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5、加强调解促进家庭和谐安康。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应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相关社区部门、民调组织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促进诉讼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全力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对立,力求促进家庭和睦,进而使得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求真正能够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