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然而,法律顾问制度在商事仲裁机构中一直处于”失语”状态。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展开、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一新命题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事仲裁机构;法律顾问制度

 

引  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战略目标。然而,这一目标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种渐进式的系统构造过程,有赖于政府、社会、个体等多主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努力方能达成。具有准司法属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在这当中该有何为呢?笔者认为,我们既要积极领会并践行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方针、政策等精神,又要以本行业、本单位真问题的呈现作为我们创新的逻辑入口。申言之,我们应在结合商事仲裁机构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考虑引入法律顾问制度。鉴于该思路的原初性,笔者不揣浅陋,将从三方面对其作一初步探讨,以陈管见。

 

一、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一)宏观层面上,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始于法治目标的客观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不难理解,这显然是我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法治中国”这一战略目标业已提出,但如何才能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呢?很显然,实现的进路绝非是唯一的而应当是多样的,实现的手段也绝非是单一的而应当是丰富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则是推进实现”法治中国”这一战略目标的重要通道。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使之深入人心,更有利于培育社会各阶层、多主体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形成推动”法治中国”战略目标实现的强大合力。

  

在”法治中国”这一战略目标的引领下,作为准司法机构的商事仲裁机构不应闭门造车,碌碌无为,而应顺应潮流,有所作为。进言之,商事仲裁机构应自觉践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党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分目标、分阶段、分步骤的深入实施,努力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本土化和特色化,确保仲裁事业的良性、有序发展。

 

(二)微观意义上,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源于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对我国而言,仲裁制度虽属舶来品,但自其被引入中国以来,历经国人的努力、实践的磨砺、岁月的沉淀,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法治社会的构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仲裁制度在我国虽已取得了较为喜人的发展,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而这些存在的问题恰恰为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细言之,主张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基于专业化需要的考虑。

 

众所周知,我国仲裁事业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区域之间、同区域内部之间的商事仲裁机构发展仍不平衡、差距仍不小,由此暴露的问题仍不少,这当中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部分仲裁员的专家”成色”不足。[①]仲裁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本在于”专家断案”,核心就在于”专”字。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仲裁实践中,部分地区、部分商事仲裁机构在仲裁员法定条件设置上比较宽松,或者是条件设置虽严,但并未严格执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本不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进入到了仲裁员队伍的局面,由此可能会诱发仲裁制度”专”的特色下降、损害商事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后果。二是仲裁所涉的固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商事仲裁机构能否有序、稳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条款推广的广度、案源开拓的深度。我们看到,多数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批稳定的案源,这一成绩的取得实属不易。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仲裁所涉领域的稳定化、固态化有可能会导致仲裁人员(包括仲裁员、办案秘书)知识储备的真空、办案经验的匮乏。譬如,某商事仲裁机构若常年仲裁物业合同纠纷,而鲜有涉及他类案件,在仲裁物业纠纷类案件上谓之以”专业”并不为过,倘若仲裁他种类型案件,比如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不免会对其专业性产生疑虑。鉴于上述或明或隐问题的存在,我们才考虑要在商事仲裁机构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期从专业化的角度对当前仲裁制度特别是仲裁员制度予以补正、补强。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展开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但实际上,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层面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和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和吸收法律顾问制度在过往实践运行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将有助于为我们在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上提供重要的指引和参照。笔者拟基于不同的主体,对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经验作出如下的梳理。

 

(一)政府层面的实践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其后的实践运行中,曾产生过一些问题,但由于我国学者积极的献言建策,保证了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政府中的持续运行。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当要”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监管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人员的报酬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及限度”。[②]有学者将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总结为九项,并在服务要求、报酬上认为”完善服务规则、强化队伍建设”、”建议政府与讲诚信、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服务报酬”。[③]也有学者认为,”各级、各地政府、各政府部门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首长要配专职的首席法律顾问,政府应大量雇佣专职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全面覆盖政府工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运转且有实效”。[④]这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中的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无疑是必要且及时的。

 

(二)企业层面的实践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其已发展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不可否认的是,法律顾问制度在适用于企业的过程中确实遭遇过困境,出现过一些问题。例如,”法律顾问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冲突”、”企业的经济利益有时和法律顾问的建议相互冲突”、”企业员工对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够了解”,[⑤]等等。问题的产生倒逼我们必须要正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实践的理性促使企业逐步探索出克服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方法。比如,有学者认为,应从”建立健全机构”、”全面落实职责”、”发展壮大队伍”、”努力提高待遇”、”着眼提高,加强培训”五个方面着手,[⑥]才能有助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也有学者认为,应在立足于四大方向的基础上,才有益于我们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即”统一和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政府立法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公司律师制度不宜替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⑦]由此不难发现,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举措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长远性,为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朝前发展提供了即时的方案和未来的指引。

 

(三)学校层面的实践

 

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都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就中小学而言,当前我国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理论研究不足、面临多重利益博弈等困境,鉴于此,有学者主张:”基于中小学的实际法律地位,界定法律顾问的性质和服务内容;借鉴其他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机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监督和考评机制;借助法律顾问制度平台,构建学校法律风险控制的外部支持体系。”[⑧]就我国高校而言,建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落实依法治教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落实高校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学者基于三个层次作出了建议,即”从宏观层面上加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力度”、”从中观层面上构筑总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体制”、”从微观层面上使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⑨]不管是中小学还是高校,强调并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会对依法治校精神的落实、学校法治建设产生积极、重要、深远的影响。

 

(四)医院层面的实践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医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既包括外部事务,如医疗纠纷,又包括内部事务,如人事劳动合同、建筑施工、招投标等,这些事务远非医院专家所能解决。在此背景下,医院迫切需要法律服务人员的介入。当前,部分医院采取的通行做法是聘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客观的说,这一做法为医院医疗纠纷的解决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该做法的最大缺陷在于律师虽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其对医院的管理流程、医学知识和技术等知之甚少,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仍需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鉴于此,建立和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曾有学者将医院法律顾问的职责总结为七项。[⑩]随着医疗法律实践的深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有学者从”入职条件”、”人员招录与培养”、”薪酬管理”三个方面对医院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作出了阐释。[11]应当说,建立和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有助于当下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依法治医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农村层面的实践

 

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稍显遗憾的是,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这当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关于这一命题大规模的研究成果尚未显现,目前只存在极少的个案研究。譬如,有学者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指出了当前该县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上存在的问题,[12]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要充分认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为法律顾问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对农村法律顾问的指导和监管,提高队伍素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创新拓展农村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营造法治氛围。”[13]尽管这是个案意义上的问题及对策,但对于我们观照其他地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透视其中的问题、获取问题解决的良方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三、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共性意义上的经验移植:基于不同主体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精华提炼

 

法律顾问制度虽尚未与商事仲裁机构”联姻”,但如前所述,这一制度已在其他主体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发展,及时总结和深入萃取他种主体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经验将会直接推动我们对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命题进行更有效的省思。

 

第一,强化认识、推行制度、完善立法。首先,要提高对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水平。正如前文在论及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时,通过挖掘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价值而彰显了该制度的重要性。[14]其次,加大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力度。法律顾问制度内容较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入职条件、人员招录、组成人员、服务内容和要求、报酬、责任承担的方式及限度、工作监督、考评机制等,要着力做好法律顾问制度内容的释明、推广工作。最后,统一和完善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立法机制及法律法规体系,为法律顾问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第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壮大队伍。一是构筑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体制。从体制上明确法律顾问的地位,注意建立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加大培养力度,定期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切实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突出其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管理职能。二是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重点要把握好法律顾问独立性与对其监管之间的张力关系。三是形成一支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法律顾问队伍。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加强法律顾问的培训,着眼于队伍能力的不断提升,又要适时的提高他们的待遇,调动其更大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明确职责、强化落实、优化服务。要明确各主体法律顾问相应的职责,并强调各自职责的落实。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共规定了多项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参与决策、审核规章、管理合同、参与设立和运行事务、知识产权保护、参与诉讼和非诉讼、境外公司推荐秘书、法制宣教、法律咨询、外聘律师等。然而,具体的职责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因此,曾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还很不够,必须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15]职责的明确及落实是法律顾问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和基础,而优质服务则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在要求,必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二)个性意义上的实案透析:践行法律顾问制度精神的探路者--以扬州仲裁委员会为例

 

目前,在商事仲裁机构中,虽然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但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部分地区、部分商事仲裁机构已先知先觉的践行着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扬州仲裁委员会便在其列。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聘请了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本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顾问。经梳理,该法律顾问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职责:协助领导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仲裁庭提供法律意见;对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协助领导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16]参与疑难案件的研讨等。由此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在对内事务上,法律顾问为内部员工特别是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对外事务上,法律顾问为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疑难案件的解决、突出矛盾的化解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也要看到,法律顾问的工作在扬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中隐藏着一些问题。比如,如何看待和处理仲裁员与法律顾问双重角色集于一人的问题、如何厘清驻会仲裁员与法律顾问两者之间的关系、商事仲裁机构中的法律顾问如何定位等。这些问题既有可能是普遍的,又有可能是个别的,既有可能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又有可能具备一定的实践价值。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可能直接影响着扬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事业能否健康、持续、有效的朝前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今后作进一步的研究。

 

结  语

 

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然而,其在商事仲裁机构中基本处于”失语”状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为契机,结合仲裁发展的实际,我们提出了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崭新命题。诚然,商事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命题还不成熟,该命题能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成立尚不得而知。”万事开头难”,既然我们已迈出探索的第一步,持续、深入的研究便当然成为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①] 实际上,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比如,仲裁独立审理的意义不明,究竟是仲裁庭独立?还是仲裁机构独立?如何处理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刘韦.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知识经济.2013.11期。

[刘才伟.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中国律师.2014.3期。

[罗岸伟.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国律师. 2013.9期。

[许琳.关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 2008.2期。

[王鸿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期。

[尹年长、闻运钢.浅议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2007.2期。

[李祥、吴希.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困境与对策.中小学管理. 2014.4期。

[蒋园园.我国高校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及政策建议.大连大学学报. 2009.2期。

[该七项职责为:1.协助医院领导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接受医院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医院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3.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4.参与医院合同管理,重要合同的起草谈判;5.开展与医疗有关的法律咨询;6.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有关工作;7.办理医院领导交与的其它法律事务.参见张威廉、罗小庆.医院应设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15期。

[11] 张同利、吴晓东.建立和完善医院法律顾问制度探讨.中国医院管理. 2012.9期。

[12] 该县存在的问题包括:农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法律顾问力不从心;农村执业环境不够良好,对法律顾问造成困扰;农村治安形势趋于复杂,给法律顾问带来挑战;部分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有待加强。参见郑雪.当前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当代社科视野. 2010.5期。

[13] 郑雪.当前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当代社科视野. 2010.5期。

[14] 郑雪.当前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当代社科视野. 2010.5期。

[15] 王鸿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期。

[16] 该法律顾问具备仲裁员的资格,已正式受聘成为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