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张某和顾某夫妻在自家油菜田劳动时,被一群蜜蜂蜇伤,顾某被蜜蜂蜇伤后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养蜂人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元。
2013年4月15日14时许,原告张某及丈夫顾某在自家油菜田里挖秧苗时,被一群蜜蜂蜇咬,夫妻俩见来这么蜜蜂,立即扔下手中工具拔腿往家跑,这群蜜蜂一直跟着他们后边追蛰,致顾某昏倒在地。顾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对顾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顾某被蜜蜂蜇伤后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受害人家属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林某饲养的蜜蜂蜇伤顾某致其死亡,造成各项损失70余万元,仅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8万元。
法庭上,被告林某却辩称,饲养的蜜蜂毒性较小,致人死亡可能性极低,顾某死亡可能是被其他人饲养蜜蜂或者野蜂蜇咬致死。原告张某与死者顾某同时被蜜蜂蛰伤,张某治疗康复,顾某因属过敏性体质,且未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饲养蜜蜂蛰死顾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搭建临时养蜂棚与顾某油菜田相距200米,饲养蜜蜂112箱,品种为中国意蜂。饲养蜜蜂活动范围在十几米至1500米之间,案发地1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养蜂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林某的养蜂点与顾某的油菜田仅有200米距离,案发地顾某的油菜田属于林某饲养蜜蜂的正常活动范围,林某饲养的蜜蜂飞到原告家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比其他人饲养的蜜蜂或野蜂飞到案发地油菜田采蜜的概率更大。蜜蜂蜇刺具有毒性,林某饲养的蜜蜂蜇伤顾某致其发生过敏性死亡具有很大的盖然性。被告林某未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蜇伤顾某的蜜蜂是其他人饲养的蜜蜂以及野蜂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林某所饲养的蜜蜂蜇伤顾某致其死亡的事实成立。虽然受害人过敏性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过错,不能免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林某饲养蜜蜂蜇伤顾某致其死亡,被告林某作为作蜜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核,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万元余元,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照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