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虚假诉讼的实践界定。将虚假民事诉讼界定为通过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误导法院错误裁判或调解的诉讼行为。虚假民事诉讼多表现为原、被告关系密切,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立;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不合常理的自认,没有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等八类。

 

明确虚假诉讼警示制度。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民事诉讼的警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起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须当面签署《受托事项真实承诺书》,并提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明确虚假诉讼防范制度。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到庭作证、适当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等措施;严格审查原、被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时间、地点、用途、履行方式、履行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

 

明确虚假诉讼裁判制度。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对具有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具体事实无法说清或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应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请;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裁定驳回起诉,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或移送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