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作者:王小军 发布时间:2014-11-21 浏览次数:1894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除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方面的原因,融资市场巨大的需求缺口也使民间借贷所涉领域不断得以扩展。从某种程度上讲,大量民间资本注入资本市场确实解决了部分中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者在创业起步、生产经营中资金急需的问题。但不规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引起关注。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诚信缺失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缺失。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加之政府监管不力,对民间借贷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民间借贷案件频发。
三是受高额利润驱使,投机逐富心理驱动。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存款利率与物价上涨之间反差较大,受高息和投机心理的影响,个人宁愿把资金转向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而不愿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致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上涨。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又多以熟人关系为基础,较少设置担保,部分案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据,一旦发生诉讼,出借人举证较为困难。
五是企业资金难以为继,金融借款门槛过高。部分民营企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致产品积压等因素使得资金链较为紧张,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快速融资的重要渠道。如果后期经营不善,高息将导致企业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损,致使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群体: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放贷;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放贷针对个体工商业,放贷利率较高;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的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二是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由于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交易,初始阶段执法机关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一部分债台高筑的借款人选择逃匿,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生活,增加了诸多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三是“问题借贷”层出不穷。多数借贷纠纷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多双方当事人借贷约定利率过高的情形,这类型的借贷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此外,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中,也不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以赌博形成的债务等情况,而这些显然也属于“问题借贷”。为偿还高额“问题债务”,一些债务人往往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四是审理周期较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很难找到。即使找到大多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开庭及公告判决的比例高。由于此类案件大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周期本已较长,加上公告送达的期限,特别是缺席审判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
五是调解难度逐渐加大。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不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巨额标的背后的利益归属矛盾激烈,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给案件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化,当事人之间不但有以往单纯的亲友关系,还扩展到通过介绍人认识而形成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双方不熟识,没有感情基础,这也成为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
六是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家中一旦出现病患,便只好高息借贷以渡过眼前危机,殊不知更令自身陷入负债而无力归还的境地。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贷,由于经营不善而入不敷出,自然也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约占四成左右。一部分被执行人属于资不抵债,无奈出逃,但也有部分被执行人是有钱而不想还,故意外出逃避追债。三是保证手续不健全。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但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
三、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建议和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2、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3、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借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4,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民间借贷纠纷直接关注民生,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促进双方和解,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加大违法借贷惩处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遏制不法行为的势头,肃清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