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判地方官难护“被告官”
作者:丁国锋 马超 杨洁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1661
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行政案件不立不裁、久调不决仍时有发生,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异地审判“民告官”案件,有效解决了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两张皮”问题
近4年来,江苏省宿迁市法院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审查案件4056件,累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2件,通过审判促成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558件。但与此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还在一定范围存在,行政案件不立不裁、久调不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自此,该市“民告官”案件将全部实现异地审判,地方官将无法保护“被告官”。
外部干扰致行政案件立案少
“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和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主要因素。”宿迁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志群介绍说,实践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扰和压力直接导致行政案件不立不裁、过度协调、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产生,严重削弱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
刘志群介绍,在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和模式下,各基层法院都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和审理权。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当运用,加之行政案件自身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要求,行政案件的审查和裁判尺度实践中往往很难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我市现阶段行政案件总量相对较少,各法院均设置行政庭会造成部分人员闲置,浪费司法资源。”刘志群说,宿迁中院决定在全市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将原本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集中于一家法院进行管辖。
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彻底分离
据介绍,宿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本依法属于沭阳县人民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及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及非诉行政审查案件统一指定到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
为彻底实现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分离,原属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及市直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案件,统一提级由宿迁市中院管辖。同时,为了保障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质量,还在宿城区法院行政庭设立了相应的专业合议庭,实行专业化审理。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启动后,为便于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我们将在全市法院立案庭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工作,便于当事人起诉;同时,通过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集中管辖相关情况,引导当事人起诉。”刘志群介绍说。
此外,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力度,扩大巡回审判范围,对行政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原则上不低于20%,尽力为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提供诉讼便利。
集中管辖第一案乡政府败诉
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宿迁共受理行政案件15起。11月13日上午,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帮超不服被告沭阳县东小店乡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当庭判决沭阳县东小店乡政府败诉。这也是宿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判决第一案。
王帮超起诉要求东小店乡政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东小店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供电规划以及上述规划报批前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否将规划草案公告等。
东小店乡政府则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供电规划等信息尚在拟定过程中,不具备公开条件,原告在申请中没有依法合理说明申请获取信息的用途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依法不能对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依法确认被告东小店乡政府对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宿迁中院副院长陈茂表示,不立不裁、拒绝裁判,是最大的司法失职。下一步,该院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立案部门做好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统一案件受理标准、时限和程序。加大对宿城区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的监督指导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不立不裁”发现机制,健全“不立不裁”投诉平台和通报、考核、督察制度,有效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我们将统一行政案件司法尺度,探索实行类案指导制度,明确同类型案件的审查模式、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裁判方式,有效解决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两张皮'问题,确保行政案件审判质量。”陈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