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父子同为被告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大张父子连带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该案中,大张离异多年,有一子小张。2011年大张买了一辆摩托车开回老家探望小张,离去时未曾将摩托车一并骑走。小张上班后就以该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不料一天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大张父子共同赔偿。庭审中,大张代理人认为车辆虽系大张所有,但留在老家后未曾使用过,其子小张系正常成年人,且持有相应驾驶证,小张使用摩托车应认定为借用关系,王某的损失应由小张自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依法应参加年审,投交相应保险。大张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里将车辆年审,投交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自己不再使用的机动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有权部门申请报废处理或者继续将车辆年检、投交保险,借给他人使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一定要审查对方驾驶资格,检查车辆确保具备安全上路条件,否则被他人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