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之治:民事执行工作目标价值揭示与探析
作者:张俊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1806
强制执行作为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司法工序,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显,社会公众亦予以高度关注。程序本位价值作为民事执行工作的核心理念,如何在日常执行工作中优质高效地实现其功能的最大化正成为各级法院共同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对执行目标价值的基本原理进行探讨和论述,并试图指引相适应的实务路径,以期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法定职责,促进执行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一、执行工作机制运行现状
(一) 执行制度本旨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于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程序。民事执行的司法价值体现为通过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使裁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设计执行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公力救济,保障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维持私法秩序,从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
民事执行具有不同于民事审判的制度原理,其根源在于执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业已确定,为迅速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自应偏重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不宜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同等之地位。法院须采用不平等主义,旗帜鲜明地积极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进行职权干预,追求效率至上(迅速而节约)和注重程序保障(公平而适当),从而帮助债权人实现由于受到侵害或纠纷阻碍而未能实现的权利。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仅仅沦为实现债权的单一手段,忽视甚至完全抹煞自身独立价值,而使执行工作背负了社会过多的指责。
(二)执行体制内在症结
正是由于对公法秩序和裁判正义的极端追求,忽视了执行过程的正当性,使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衍生了一系列非理性、违法的执行行为。
1.执行程序模式固化。从执行程序的启动到终止,从财产的调查到采取强制措施,完全成为了执行法官大包大揽的职责范围,整个程序的组织实施、推进运作均是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递近关系,执行法官以执行依据所确立的债权的实现为唯一目标,易出现消极执行、无限期执行、随意执行等执行乱象。
2.罔顾市场风险意识。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本身风险的延伸。当法院穷尽有限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狭隘依赖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进行救济和解决,期望值过高,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投诉、信访的压力导致执行人员为追求执行结果而违法乱纪。
3.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虚化。执行人员片面强调执行权的工具价值,把标的兑现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内容,尤其暗箱操作严重。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程序中的参与性极为薄弱被动,申请执行人只能旁观等待执行结果,被执行人只有服从忍受执行行为,极易造成权力失控。
4.损害债务人权益事件频发。民事执行活动是实现私权利的活动,必须平等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执行人员偏执注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为实现债权人的权益而不顾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机械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随之而来。
二、执行程序目标价值的比较阐释
执行目标价值是执行实践所蕴涵的内在精神,体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执行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制度的深层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维判断、基础取向和行动方式,决定了执行活动的开展和执行制度的建构,我国目前针对执行目标价值主流存在两种分歧观点。
(一) 执行结果导向
执行结果导向是司法实用主义的首要推崇价值,即强调执行工作的结果,须达致原始裁判结果和债权人满意度,案件管理和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态度均要符合执行结果的要求,坚持认为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须完全实现,否则整个执行过程丧失意义。
1.确定案件处理结果。办案在乎的是能得到什么结果和收益,预期目标明确,不惜过程失当,甚至不在乎具体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利益兑现分配的结果,调适工作力度和手段种类。
2.依据结果匹配价值。根据不同的结果取向,对法律规则和客观事实做不同的解释和结论,将这种价值判断贯穿统领整个执行过程,进行释明。比如为了体现诚信原则,所以坚决要求执行到位;为了体现协商原则,尽力促成和解。
3.债权人中心主义。实现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是执行程序的出发点和归宿,执行程序的全部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都必须以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依归,债务人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也无资格要求在强制执行中言及权益保护。
(二) 执行过程导向
执行过程导向,是司法质量控制理论的产物,注重流程管理和权责划分的具体化为执行行为导向。其核心思想系程序价值本位,强制执行的目的非一定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是一种法律程序,只要做到了手段穷尽、程序公正即执行完毕。
1.把握程序公正基本主线。民事执行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惟苛求程序,执行活动的参与者才能对执行结果的公正充满信任。当然,程序公正不一定等于结果的公正,结果公正还会涉及到其他一些因素,如执行条件、社会形势等客观因素,即使程序是公正的,但也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尽如人意。
2.明确程序公正的独特功能。程序公正独立价值在于不仅能够促进和保障结果正义的实现,而且具有极大的安抚作用,可以平息当事人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对胜诉利益的期望落空所产生的不满,树立司法权威以及弥补立法缺陷。
3.确定程序公正的评判标准。对执行过程设计一定的程序内容,涵盖执行的过程是否得到公开,执行的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每一道程序是否已经完成,法律规定的手段是否用尽,按照法定流程标准所产生的结果就被推定为是正义的。
三、程序本位执行目标价值的定义和丰富
(一) 执行程序本位主义的内涵
传统“债权至上”结果导向的执行理念长期植根于司法者的头脑中,使其对执行功能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解决执行问题的思路也相应地受到局限。笔者认为:前述执行过程导向的目标价值理论无疑符合法治基本要求和执行改革趋势,其核心思想即是执行工作程序优先,且兼顾债权实现。毕竟,杜绝公权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恣意,就必须通过程序使权力的运作明晰化和规范化,将权力的场域纳入程序公正的制约之下,防止其在行使过程中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执行案件的结果最佳,但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程序来实现,严禁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来腐蚀法治肌体而实现所谓公正的结果。
程序公正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正如学者所言:“程序的公正不仅为实体公正的手段,也是正义的本身”。其价值应当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促进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规范执行活动,防止执行权的滥用,确保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平等保护,避免侵害案外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公正性的怀疑。程序公正亦具有相对确定的标准:一是所有执行程序必须严格符合社会正义实现的要求设计;二是所有的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在有限的法律和变化的现实之间,用正义观念和公序良俗寻求平衡,化解矛盾。
(二)执行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容
执行目标程序本位价值总体要求是执行行为应当合法合理,程序应当严谨,手续应当齐全,文书应当严肃,执行行为应当庄重文明,时间地点妥当,方式方法得当。结合我国执行现状,执行程序本位主义应具体规范方面如下:
1.程序的风险机制。当事人应树立应有的风险预期意识,债权不能通过执行得到兑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以及其他原因执行条件暂不成就。执行程序应全面推行书面告知、公告宣传等多元风险提示制度,合理调配执行不能的责任和风险,以强化权利主体和社会大众对客观执行不能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2.程序的调查机制。财产调查是一项基础性的执行工作,执行机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和必要的依职权查询来全方位了解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应树立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法院执行;理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确立法院主动查证的范围,并公布相关财产线索的审核与采信情况;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限期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对不报、虚报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程序的推进机制。执行程序的推进在强调职权干预时,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为当事人配置在各执行阶段上的权利,如申请调查与补充调查的权利,申请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申请搜查悬赏的权利等,同时在当执行手段对当事人权益有损害时,当事人有明确的救济途径。程序推进的终点应是法院依据债权人请求实现的特定内容,穷尽执行程序、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以及法院系统设定的操作标准或者“规定动作”后的执行穷尽。
4.程序的公开机制。执行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是程序公正的题中之义,任何暗箱执行无论结果如何必然产生合理的怀疑。程序的公开机制利于监督法官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法院应落实好公开执行法官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财产调查的状况,执行进程节点等关键信息,引导当事人和社会正确认识、全面了解、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全过程。
5.程序的退出机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禁止因为追求实体正义而将执行活动永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从根本上违背效益原则的要求。因此必须以程序的有序退出作为程序公正的结案出口,程序退出实质条件是案件的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工作机制。对于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法律措施仍不能执结的,应当依职权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把确认的案件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详细地在法律文书中予以陈述,从而最终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