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的高发,而司法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和现有的办案力量已不足以应对和消化。大量的刑事积案以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在高发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因此急待司法实践者探索出一条新的途经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快速的疏导,从而有效缓解刑事案件的办案压力。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主要的法律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这就造成适用主体的局限性,并且意见的法律效力不高,在全国推行存在较大的难度,基于此背景,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就呼之欲出。

 

一、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概况

 

1、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含义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又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情节轻微、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釆用的简化诉讼环节、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2、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必要性

 

目前,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上升势头叫快,以我院为例,2013年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共305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60.2%。我院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盗窃案件中,占该三类案件的90%以上。可见,轻微刑事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面对案多人少、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增多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寻求一个速裁机制来缓解刑事审判压力。

 

3、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可行性

 

有人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有损被告人的诉权,不可否认,在案件快速办理中必然会牺牲被告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牺牲与案件快速处理所给他们带来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那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从实施犯罪行为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这种等待,对正常人来说并不漫长,但对于一个犯罪后等待不确定处罚的人来说却是一种精神的折磨。以此来看,放弃一部分时间上的诉权换得早日解脱,对行为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樊崇义教授也指出,诉讼及时性原则推行的主要目的不仅仅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这一原则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诉讼效率保障的。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有其存在的底蕴与前景。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立法不完善

 

从目前的立法层面看,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基于意见颁布主体的局限性,快速办理的机制主要在检察院推行,而难以在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全程推进,因此仅有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快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的快速办理。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过小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 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同时也可以打破司法实践中司法投入分配平均的习惯,通过迅速审结案情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留足人力、物力来着力解决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这种繁简分流的办案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均衡,虽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但是我国现阶段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范围还很小,限制条件还很多,比如我院现行的处理机制即为对危险驾驶类案件进行集中速审诉裁,但这一做法难以发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有的作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诉讼参与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不能简化的权利,但是现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足够的诉讼参与权,这就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从而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败诉的风险。

 

(四)缺乏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功能,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价值, 也为了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集中解决的是更为快速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审判,从而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但这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误区,即过分地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过度地渲染被告人的权利,而导致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流于形式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一个“快”字,即通过简化工作流程、简化制作法律文书、缩短办案期限等方式从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这是快速办理机制的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却未能实现快速,主要原因在于审批程序还较为繁琐,不少环节简化的效果不明显,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度不够,未能全程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这些情况都大大降低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效果,使速裁流于形式。

 

三、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问题的对策

 

(一)扩大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范围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较大的修改,不再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可能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而是扩大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所以,笔者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范围仍限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可能范围过小,应与时俱进,比照刑诉法修改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来扩大适用,具体讲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以确定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中止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以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犯罪。例如,亲友、邻里等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数额不大的诈骗案、盗窃案,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并且对于现行犯、被告人认罪且证据确实充分的重罪案件也可以快速办理",通过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参与权

 

被告人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中享有程序参与权,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是否选择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程序选择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以牺牲被追诉人一定的诉讼利益为前提的,所以对于选择快速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酌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判决时也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绿色通道

 

由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未能实现快速办理,所以还要完善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机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的工作方法,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应分别建立专门办案机构,形成对口衔接,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并且可以加强程序的结合,如可以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案件可以快速进行审判,从而加快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还可以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与简易程序从而实现案件全程快速审理。

 

(四)探索处刑命令程序

 

处刑命令程序起源于德国,是指对轻罪案件,法院可以只根据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申请,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后即可对被告人直接作出处刑命令,而不再进行正式法庭审判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提交法庭予以审判的必要,则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处罚令申请书。申请书上面要写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请求法院作出具体刑罚判决。之后,法官在书面审查后可以做出下面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法院可以按照检察官的书面申请签发刑事处罚令。上面应当记载被告人的被指控的罪行、犯罪证据、所判处的刑罚,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告知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和形式。第二种,如果认为被告人还有足够的怀疑,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或者他不同意检察院提交的处理方案,则可以拒绝签发处罚令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五)探索罚金命令程序

 

罚金命令指省略法庭审判步骤,而由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请求,直接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的一种特别程序。我国也可以有条件地借鉴此制度。可以探索对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该程序,法官在书面审查后,同样类似处刑命令程序可以做出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罚金刑的,则法院可以按照检察院的书面申请签发刑事罚金令;第二种,如果认为被告人还有足够的怀疑,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或者他不同意检察院提交的处理方案,则可以拒绝签发处罚令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六)改进案件专业分工,优化人员配置

 

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等,公、检、法三部门对人员进行重新配置,拨出专门的人员以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使其办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三家联动实现内部贯穿连接,使轻微刑事案件走上全程高速的快速办理之途。

 

(七)缩短办案期限

 

每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期限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简化文书,简化内部审批手续,以简化工作流程。例如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协调,规范电子文书格式,通过以电子文书传送、流转。明确规定办案流程。办案人员将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案件转入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绿色通道,在公、检、法内部系统快速流动,在配套的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各诉讼环节的受理日期、审结日期,并随案流转。最后,明确设定监督程序。由检察院检委会负责对采用速决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各机关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书均应报送检察部门备案。检委会每周一次例会,专门审查不符合快速审理的条件的案件,并及时中止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