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铜山法院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

 

完善保全申请与审查。规定诉前保全由执行查控中心负责办理,诉讼保全由业务庭办理,刑事附带民事保全由刑庭办理。在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应从是否有管辖权、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明确、被保全财产权属是否明晰、申请人是否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等方面进行审查。

 

明确申请人的担保义务与责任。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金额原则上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金额。申请人在接到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后3日内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严格规定保全程序与方法。查封、扣押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财产保全的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严格规定保全措施的续保与解除。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保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续保的,应当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提出续保申请的,承办人也应依法予以续保。

 

明确当事人对保全异议的救济途径。案件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依法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法律文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审查案外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