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设环资审判庭专业案件专业审
作者:周斌 丁国峰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1633
2013年,江苏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到环境信访投诉达5万件,而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85件。
2014年1月至10月,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环境案件259件。其中,一审环境刑事案件65件,超过2004年至2013年10年全部案件的总和;一审环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审环境行政案件42件,与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两倍。
“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突出,这与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不足有一定关系。”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该庭庭长刘建功介绍说,江苏环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势头,得益于江苏法院2014年度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
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环境案件数量极少,而且还分散在各基层法院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部门。
“少而分散,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准确把握环境案件审判规律,难以培养锻造出适应环境案件特点的专业法官团队。”刘建功分析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10月,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省推行“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确定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目前,无锡、常州、宿迁3市中级法院和溧阳、江阴、宿迁市宿城区等部分基层法院组建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余中级法院和承担环境案件审理任务的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内组建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专门承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环境资源审判庭打破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业务壁垒,可以在一个审判部门形成对整个环境事件的整体认识,避免出现裁判尺度差异问题。”刘建功表示。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高院明确,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从事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的资深法官具体承办;定案时,注重与相关业务庭的沟通协调配合,相关庭的意见和扎口业务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院长或审委会研究决定。
刘建功告诉记者,为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高院还成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26名知名专家学者作为首批江苏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提升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增强了说服力。
创新审判突出恢复性司法
前段时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石英石加工厂非法排污案。被告愿意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失进行赔偿,但其违法经营的石英石已关闭停产,也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污染的修复和治理。
连云港中院创新判决方式,以替代劳动的方式解决了污染者对环境修复资金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判决被告在两年内承担960小时与绿化有关的劳务。
刘建功介绍说,江苏高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
一些基层法院努力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效执行责令停止污染行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的执行方式,探索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努力减少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在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案中,面对环保局处罚,鸿钧公司不恢复大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法院制作环境保护执行令,要求鸿钧公司应始终保持大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继续违法生产将予以处罚。执行令送达后,鸿钧公司花费600万元全部更换废气治理设施。
“我们还与省检察院、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以法院判决污染者所应支付的修复环境费用、财政拨付的专项费用以及社会捐助的费用为基础,积极筹备环保公益金。”刘建功表示。
环境保护是一项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形成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合力,江苏高院和省检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意见,建立了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等工作制度。
目前,江苏一些地级市公安机关正在筹备成立环境保护支队,专门承担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一些地级市检察院确定专门人员处理环保案件。
“法院将采取严厉的环保刑事司法手段,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刘建功说,在量刑上,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起刑点为一年,审慎适用缓刑;对判处缓刑的,通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