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 专审环保案件
作者:黄銮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1714
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组建完成,主要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介绍,江苏经济十分发达,但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将一改以往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等诸多现象,组建环境资源法庭,同时也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使命必然,影响深远。
组建前,环保案件诉讼难--
去年环境信访投诉量50000件,一审受理案件85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发展,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日益成为社会瞩目、公众关切的社会问题。刘建功给出了两个数据:2013年,江苏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所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50000件,而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
“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虽然原因有多方面,但与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不足有一定关系”。由此,从2014年度开始,江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
审判改革运行10个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形势案件65件,超过2004年至2013年十年全部案件的总和;受理一审环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审环境行政案件41件,与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两倍。
刘建功说,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是“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水到渠成的结果,也是省法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进一步举措。
组建后,案件审判专业化--
受理与环保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根据省法院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方案,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行政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案件;
民事案件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机关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今后,省高院表示还会根据立法进程或者其他需要,对职责范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