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心得
作者:杨新红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1855
我于2013年被院领导挑选为承办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官,在一年多的审判实务中,认真学习小额诉讼制度,严守审限,并一以贯之地坚持“快、简、敢”三个“字”,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突出“快”,减轻当事人讼累
一是实施错时送达。诉讼程序能否正常开展,及时将诉讼相关材料送达被告是关键,小额诉讼更是如此,因此,解决送达难是顺利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通过分析当事人居住、工作特点,考虑周六、周日当事人大都在家休息,对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采取每周四、五立案,先通过邮局利用休息日到小区内进行邮寄送达。周一上班时,我及时与邮政人员取得联系,了解送达情况。对未能送达成功的,分析不同情况错时送达。比如白天家里有老人的(邮寄拒收情形),上班时间上门送达;而对于只有早晚在家的当事人,则采取早晨上班前或晚上下班后加班送达,送达成功率在90%以上。通过这个方法,避免当事人因为简易纠纷来回奔波法院,也保证案件程序及时进行,我负责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每一件均能确保在30日内审结,效果较为理想。
二是采取电话调解和短信沟通。简易纠纷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沟通渠道,快速调解是首选。小额诉讼案件由于诉讼标的较小,当事人让步空间不大,协商解决的利益趋动不多,所以在调解环节区别于其他普通案件,关键是信息沟通,并不一定需要专门安排坐下来讨价还价。我在调解该类型案件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审理始终,并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其中利用电话调解、短信沟通的方法进行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
比如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该类型案件具有群体性和法律关系复合交叉等特点。如业主往往会将对开发商的不满,以及邻里之间的(楼上下管道渗水、部分业主占用公共部位等)矛盾,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并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
我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利用电话便捷的方式力求在庭前与每一位当事人进行交流与沟通,以便了解每一起案件当事人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同时在电话交流时对其拒交的理由适时进行释法,解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解决,同时将与被告交流的情况反馈给原告,要求原告庭前再与业主进行沟通协调;有的业主对因几百元或上千元的物业服务费而被诉至法院嫌丢人,拒接法官电话;有的业主处事偏缴,拒收传票,拒接电话。我就通过发送短信与其进行交流,解释法律规定,并告知拒绝应诉会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部分当事人收到短信后,能对短信内容回复,陈述其拒交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我再电话与其沟通进行调解。有部分案件因为与我在电话里的沟通交流和释法,而与原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故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在开庭审理前就以自行调解的形式结案。如我审理淮安市富丽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吴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虽已通过邮局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达给了被告,但我在确定被告已收到材料后,仍然与其进行了电话沟通,被告在电话中语气非常生硬,认为其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不愿意为其修理门窗,我在电话中耐心解释修理门窗确实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同时也提出法院愿意为其进行调解。我再随即与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是否属实。后物业公司经我做工作,主动上门为被告修理门窗,被告也当场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用。如此形式调解的案件在我审理的案件中比比皆是。此外我还会采取联动配合、集中调解的办案模式,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政府部门配合,联合化解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落实“简”,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一是简化庭审。采取灵活的审理程序,既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官工作压力,实现“人少办多案”的效果。
我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改变平时审理普通案件的庭审模式。因庭前送达诉讼材料时,相关证据材料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故在庭审中对于同意调解的案件,直接询问调解意见。对于暂时未能同意调解的,不再遵循简易程序所设定的先诉、辩双方陈述,然后归纳争议焦点和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采取法官主动询问的庭审模式,直接进行询问,原告可以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也可以直接询问被告的抗辩理由。在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时,针对抗辩理由直接进行释法。这样简便的开庭方式,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对于个别案件、特殊当事人在简化庭审后,留足时间让被告倾诉、法官耐心倾听,待被告的怨气充分发泄后,我再进行释法和调解,而不是急于走完庭审程序。所以,有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时间比简易程序案件要长些,但是往往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有的当庭就能兑现,省去撰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二是简化文书。为体现小额诉讼案件高效、快捷的审理模式,我与我的同事们在审判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与研究,认为要素式裁判文书格式能体现这一特点。故我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几个部分,而是围绕各项要求陈述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与依据,简单分为当事人基本信息、本案情况及说明问题、判决结果三部分。采取这种夹叙夹议的写作方式,简单、明了、易懂,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法律文书制作的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践行“敢”,实现小额诉讼的制度价值
一是转变思想。从我本人而言,当初组织上安排我参与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心理上有些畏惧的感觉,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审限较短,而且是实行一审终审,虽然扩大了基层法院法官的裁判权利,但在社会各界还没有广泛了解、认同,以及部分当事人迷信上访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基层法院的法官一般并不愿意轻易使用一审终审权利,而胆大心细就是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关键了。我通过一年多的锻炼,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较快地适应了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并由当初的胆怯逐渐应对自如。
二是判前疏导。我之所以“能调敢判”,是因为我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始终将讲法释法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审理始终,并在裁判前做好判前疏导工作。如我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时,对部分当事人没有明显正当理由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明确指出其行为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让其知道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对的;而对法律关系存在复合交叉情况的,则着重解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清楚其正当权益应如何依法实现。如我审理的淮安市兴达物业服务公司诉宋耀、王飞燕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入住后不久墙体发生渗水现象,在物业公司多次维修未果的情况下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后经本院释明,虽未调解成功,但判决后,两被告不仅未提起再审,还依我的释明,另案向开发商提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一年多来,我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后即定纷止争,没有一件进入再审。
综上,“快”、“简”、“敢”是我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三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