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未成年犯罪缓刑的逆向适用
作者:王中秋 发布时间:2014-12-16 浏览次数:1972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作为一种专门针对轻微犯罪的刑罚,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与化解,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节省国家开支,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者家庭的稳定。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该条款直观的将缓刑适用条件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下来,适用缓刑需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三类要件,需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无社会危害性方能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与界定性。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心理特点是感情多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违法犯罪偶发性强,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具有严重的犯罪情节,也没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既是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导致,也是社会和家庭缺乏管理、教育导致,国家与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心理完善的过程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转变、动摇反复、稳定巩固三个阶段,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一旦未成年人被判处实刑,身处监狱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心理的转化尤为不利。一旦认定累犯,则必将被判处监禁刑法,有学者批评道:“关于未成年人适用规定与成年人一样,过于严苛,没有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罚从宽的立法宗旨,在修订《刑法》时应予以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刑修八第十一条修正后表述更为清晰,一方面强化的缓刑适用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修正案八更有着明显的进步。根据上文所涉《北京规则》的要求,参与规定各国在处理本国对于未成年犯,除非其“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否则不能剥夺其人身自由。该条修正案的发布加强并健全了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制度,契合国际规则的精神。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活动中,教育、感化、挽救是基本理念,刑修八关于缓刑制度的修改,区分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适用标准,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大大加强了缓刑的适用力度,为更多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提供了理论保障。
缓刑与实刑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主要的区别,一旦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必将打乱其对知识的吸收以及专业技能的形成,最终将影响未成年犯人回归社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轻罪未成年处以缓刑,即处罚了犯罪又兼顾了教育与救助,符合“恤幼”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诠释。
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法的一种刑罚制度。其价值在于替代短期监禁刑,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犯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英国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未成年犯可塑性强,易受周边环境影响,对其适用实刑不仅可能达不到原有的惩罚教育结果,反而因其可塑性强的特点受到监禁地点不良风气的影响,而适用缓刑不仅避免了上述问题的产生,更避免因处以实刑影响未成年人生存技能和完整人格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弱化的惩罚属性,增强了感化、救助的力量。《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便应当判处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在法律适用条件上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中绝大部分属于轻刑犯罪或无预谋的激情犯罪,本身便符合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的各项条件,而对于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均对照缓刑条件进行判断本身操作复杂,司法资源负累也大。如果采用逆向选择,除非达成法定实刑条件,否则一概判处缓刑,即与《北京规则》等国际规定中慎重监禁未成年的理念相接轨,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为未成年犯人回归社会提供便利。
根据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考察来看,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是否为惯犯或者有前科,是否为情节严重的主犯;悔罪表现以及在犯罪危险的认定主要考察是否承认犯罪并有悔罪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未成年人受监护的特殊性,家庭的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否落实到实处,也是认定未成年犯是否有社会危害行的重要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缓刑适用的逆向选择,应以上面几个条件为基础进行架构,对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实刑(一)惯犯或者有前科的;(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拒不承认罪行的;(四)监护人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通过上述四项排除条件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进行逆向选择,即扩大了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契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也简化了操作,节约了司法成本。缓刑制度是近代进步的刑罚制度,具有很多优越性,应在遵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为突破口,扩大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
同时,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立身于社会的基础,刑法虽然未将良好的家庭监护条件作为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但好的家庭监确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和管教非常重要,而且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犯管教和改造有着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的执行一般称之为“缓刑的监督考察”,其内容不但包含监督考察,还包含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同时包含对服刑人员提供的回归社会的帮助与服务。成年服刑人员缓刑的执行一般由各地司法局负责,家庭并不承担管理的职责,这与成年服刑人员个体成熟,刑事责任完全想适应。然而,未成年人人格尚未完全形成,刑事责任受限,家庭有义务、也有优势管教、改革未成年服刑人员,使之悬崖勒马,从犯罪者的身份中转变过来。
基于家庭帮教的重要性,在未成年人缓刑管理设置中,应当明确家庭对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管理内容及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后,不仅应当告知其履行缓刑管理,前往司法局报道并服从统一管理,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特点,指定未成年人犯监护人作为帮教人,告知帮教人缓刑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内容以及法律所规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同时,帮教人还应根据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的自身特点制定帮教计划,包括如何改变引发未成年服刑人员犯罪的不良思想、不良言行,如何对未成年缓刑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如何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管制和约束,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等。
刑法的修正,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缓刑适应的条件,并非仅仅从减刑、免刑的角度落实“恤幼”思想,更是通过缓刑的适用,给未成年犯一个改造和完善的机会,给未成年犯家庭一个走出阴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