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抚养费纠纷 莫要为此伤了孩子的心
作者: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次数:1027
近年来,昆山法院少年庭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虽此类案件中,所涉标的金额不大,但是父母尤其是离异父母间强烈的对立情绪,不仅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第二次严重伤害。
案例一:父母尚未离婚,儿子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李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孙某生育一子小杰。2010年夫妻二人发现小杰与正常儿童发育有异,便带着小杰先后在多所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小杰被确诊为自闭症倾向发育障碍。后孙某辞去工作,独自带着小杰在老家某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因治疗周期长,费用金额大,效果不显著,李某和孙某就小杰是否需要接受治疗的问题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李某开始拒付小杰的抚养费。同年年底孙某以小杰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杰抚养费2000元,后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担1200元。2013年10月,孙某再次以小杰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小杰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期间的入托费及治疗费约合1万余元。
办案法官认为,因小杰的智力发育与正常儿童有异,需进行特殊治疗及辅助训练,费用开支较大。李某作为小杰的亲生父亲有抚养小杰的义务,而原定由李某每月支付的12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小杰的实际所需,且孙某为照顾小杰辞去工作,亦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任何时候不得免除。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绝或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即便抚养费已业经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或判决所确定,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要抚养费法院支持!
娟娟系林某与姜某所生,今年刚满四岁。2001年林某与姜某相识并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林某生下娟娟,之后与姜某解除了同居关系。2013年3月,林某作为娟娟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娟娟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以及今后的抚养费,至娟娟独立生活时止。姜某到庭后承认娟娟系自己亲生女儿,亦同意支付抚养费,但认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超出自己的负担能力。后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娟娟实际生活所需及姜某收入能力等因素后,判决由姜某每月承担700元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涉及非婚生子女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首先要确定该子女与被起诉一方父或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如被起诉一方对亲子关系不予认可又无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实践中被起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往往拒绝配合,此时可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通过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的证据,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推定。
案例三:离婚后向前妻索要高额子女抚养费
斌斌是刘某与朱某的婚生子,2005年出生。2011年刘某与朱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斌斌由父亲刘某抚养,母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13年4月,朱某再婚,刘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以要求朱某增加支付抚养费为由找朱某吵闹,后朱某拒接刘某电话并拒绝与刘某见面。同年11月,刘某以斌斌名义将朱某告上法院,称朱某的月收入已达9000元,要求其每月按照收入的30%增加支付斌斌抚养费即3000元,并向法院提交朱某最近一年的工资收入完税证明一份。朱某到庭后称,其月收入未达9000元,且刘某提交的朱某工资完税证明,系刘某利用离婚时未收回的结婚证,并捏造朱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的虚假事实,从税务机关所骗取。朱某平时已按照原离婚判决按时支付了斌斌的抚养费,刘某现主张增加至3000元已超出了朱某的承受能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核实,刘某提交的完税证明确系刘某虚构事实从税务机关获取,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同时经法院查明,朱某的近一年的平均月收入约7000元。综合刘某、朱某的负担能力、斌斌的实际生活所需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由朱某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斌斌抚养费。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应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标准综合考量,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收入的20%-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所需;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增加的。据此,抚养费是为满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部分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明显不合理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择校费、课外才艺辅导班、给孩子买手机、电脑等。要求增加抚养费需以“合理”“必要”为限,不能漫天要价。
案例四:离婚后无法行使探视权,男子拒付抚养费
男子郭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女小美,现刚满四岁。2012年7月郭某与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协议小美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视小美各一次。因郭某与蒋某离婚时矛盾较大,离婚后郭某及郭某父母去看小美时,经常与蒋某发生争吵,2012年春节过后,蒋某开始拒绝让郭某及其家人探视小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报警处理。2013年3月起,郭某开始停止支付小美抚养费,直至今年4月,蒋某以小美名义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小美自2013年3月起的抚养费,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郭某到庭后表示自己继续支付小美抚养费,但要求蒋某配合行使探视权。后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协议,郭某同意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愿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小美今后的抚养费,蒋某也当庭表示以后会配合郭某探视小美,双方还就探视时间及方式做了更细致的约定。
法官提醒: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离婚后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实际生活所需,而探视权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即离婚后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除非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才可中止探视,且是否中止或恢复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拒绝,更不得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进行阻挠。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冲突时,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和心灵造成伤害。
案例五:成年人索要抚养费
小亮系张某与郭某之婚生子,1994年2月出生。2000年张某与郭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亮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抚养费5万元。2006年年初张某再婚并再育一子,同年9月,郭某以小亮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亮抚养费600元,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每月承担小亮抚养费400元,至小亮独立生活时止。之后,郭某多次已小亮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至2011年9月郭某再一次起诉后,张某每月支付小亮的抚养费金额已增至800元。2013年7月,郭某作为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将张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读大学、开销增大且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否则便让张某登报脱离与小亮的父子关系。张某到庭后认为小亮现已成年,而自己收入较低,并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拒绝继续支付小亮的抚养费。
办案法官认为,小亮起诉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现就读于某大学,自身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主张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已无相应法律依据,且张某也不同意支付,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郭某后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当下,在校大学生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应获支持备受社会争议,十八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因尚在校就读,无法工作,有负担能力的家长因尽量保障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已成年的子女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争取奖学金等方式完成学业,而非一味依赖父母。
未成年子女因年龄较小,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又十分有限,故法律规定由父母承担抚养费义务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无论是婚内、离婚后还是非婚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感情破裂,尤其是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灵无疑会造成沉重的打击,但很多父母在离异后恶意拖欠抚养费、逃避抚养义务,不仅侵害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影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更会对子女造成又一次的心灵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