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健全和规范审判长权力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05-08-19 浏览次数:1282
本网镇江讯:为充分发挥审判长的职能,强化合议庭功能,优化审判人才资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审判长正确行使权力,镇江中院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审判长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明确审判长职责权限。以最高院的审判长选任办法为依据,结合中院和基层法院审判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审判长的职责权限,制定看得清,理得顺,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晰的制度规定。
二是规范审判长工作程序。从指定案件承办人,主持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合议案件,作出裁判结论等方面制定规范性的运作流程和规定。
三是强化审判长业绩考核。实施对审判长的业绩考评,不仅考核其本人的办案质量和数量,而且将合议庭的办案质量纳入审判长考核范围,将合议庭案件的质量作为审判长履行职责能力的参考依据,一年内审判长个人办案数量和质量与所在合议庭办案质量和数量均处于全院末位的,将视为不合格。
四是加强对审判长监督指导。通过院、庭长办案,加强对审判长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影响较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加大对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评查、督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审判长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
一是明确审判长职责权限。以最高院的审判长选任办法为依据,结合中院和基层法院审判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审判长的职责权限,制定看得清,理得顺,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晰的制度规定。
二是规范审判长工作程序。从指定案件承办人,主持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合议案件,作出裁判结论等方面制定规范性的运作流程和规定。
三是强化审判长业绩考核。实施对审判长的业绩考评,不仅考核其本人的办案质量和数量,而且将合议庭的办案质量纳入审判长考核范围,将合议庭案件的质量作为审判长履行职责能力的参考依据,一年内审判长个人办案数量和质量与所在合议庭办案质量和数量均处于全院末位的,将视为不合格。
四是加强对审判长监督指导。通过院、庭长办案,加强对审判长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影响较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加大对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评查、督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审判长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