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审结首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发布时间:2005-09-01 浏览次数:1345
本网镇江讯: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申请宣告其妻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并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了监护人。这是丹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首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申请人眭某系丹阳市横塘镇大圣村人,2001年12月与家住丹阳市横塘镇中村村2组邹某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邹某生活不能自理,智力水平与其实际年龄不相符,且患有痴呆症,故要求法院宣告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丹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鉴定,发现邹某意识不清,衣着尚整洁,注意力涣散,接触被动,对问话多不作回答,如问其姓名、年龄等表情呆板,目光游离,不与问话者对视,反应迟钝,情感淡漠。给其分别出示钥匙、圆珠笔时,再三追问下她才回答“钥匙”、“铅笔”。数字概念差,当向其出示两个手指时,回答“两个”,当出示三个、四个手指时,则无法回答。问其是否已结婚、丈夫是谁等问题,均不回答。作韦氏智力测验时一言不发,对指导语无任何反应。因无法交流,智力测验无法进行。经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邹某自幼智力发育差,成年后智力水平显著落后,只会简单劳动,社会适应力差,情感反应迟钝,语言表达差,词汇贫乏,缺乏思维及辨认能力,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故鉴定结论为: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岳某为邹某的监护人。
申请人眭某系丹阳市横塘镇大圣村人,2001年12月与家住丹阳市横塘镇中村村2组邹某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邹某生活不能自理,智力水平与其实际年龄不相符,且患有痴呆症,故要求法院宣告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丹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鉴定,发现邹某意识不清,衣着尚整洁,注意力涣散,接触被动,对问话多不作回答,如问其姓名、年龄等表情呆板,目光游离,不与问话者对视,反应迟钝,情感淡漠。给其分别出示钥匙、圆珠笔时,再三追问下她才回答“钥匙”、“铅笔”。数字概念差,当向其出示两个手指时,回答“两个”,当出示三个、四个手指时,则无法回答。问其是否已结婚、丈夫是谁等问题,均不回答。作韦氏智力测验时一言不发,对指导语无任何反应。因无法交流,智力测验无法进行。经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邹某自幼智力发育差,成年后智力水平显著落后,只会简单劳动,社会适应力差,情感反应迟钝,语言表达差,词汇贫乏,缺乏思维及辨认能力,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故鉴定结论为: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岳某为邹某的监护人。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