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一位晚归人,在公路上先后被一辆大货车、二轮摩托车、夏利汽车4次撞击后死亡,其中夏利汽车从其身上轧过。昨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车祸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大货车所有人致远公司和夏利汽车车主豆菊昌共同赔偿死者陈昌龙亲属2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2日晚19时30分,陈昌龙在回家途中,先后被4辆机动车撞击。第一辆车是夏云钢驾驶的大货车,其将骑自行车的陈昌龙碰倒在超车道上,夏云钢和同车人夏云流下车扶陈昌龙和自行车;第二辆车是二轮摩托车,将夏云钢和和被扶的陈昌龙撞倒后离开现场;第三辆车是豆菊昌驾驶的夏利汽车,其驾车行驶在超车道上,从陈昌龙身上轧过去,车牌掉在现场,车辆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停在路边,豆菊昌下车来到现场看了看将车牌捡起,打电话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第四辆车是二轮摩托车,直接撞击在陈昌龙身上,摩托车翻倒,后驾驶员开车离开。
  浦口区交警部门事后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豆菊昌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12月,死者陈昌龙家属将豆菊昌告到了浦口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9万多元,后追加夏云钢为另一名被告。
  法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陈昌龙死亡系肇事车辆中的某一辆或多辆车撞击所致,故此四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均应对陈昌龙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因夏云钢与所有人致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夏云钢与所有人致远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应由车辆所有人致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中两辆摩托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未能查找到下落,故赔偿义务人可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另两肇事者进行追偿。
  根据《解释》36条规定和江苏省2003年统计标准,法院经计算,确定肇事者应赔偿死者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共2559745元。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兴武、徐高纯、叶文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