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殴辱法官 四莽汉被拘受罚
发布时间:2005-09-07 浏览次数:1298
本网徐州讯:债务人欠债不还被拘,亲属竟到法院无理取闹,并当众殴辱执行法官。9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法院之内殴辱执行法官、妨碍执行公务的案外人徐杰、徐鹏、仝子建及被执行人仝子军依法决定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2004年12月10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道兰、仝子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给原告仝月荣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收到判决书后,陈道兰、仝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5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义务人陈道兰、仝子军未有履行法定义务。2005年6月13日,债权人仝月荣依法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9月6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当日,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仝子军带到法院后,作为案外人的仝子军的亲属徐杰、徐鹏、仝子建等人来到法院,以同意给付1000元为由要求承办法官放人,在交谈过程中,徐杰公然殴打了执行法官一耳光,并与仝子建、徐鹏等人对执行法官进行了辱骂、实施了妨碍执行的行为,仝子军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徐杰、徐鹏、仝子建、仝子军公然藐视法律,并对执行法官实施了殴打、辱骂、妨碍执行等行为,严重在妨碍了法院执行公务和正常的办公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2004年12月10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道兰、仝子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给原告仝月荣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收到判决书后,陈道兰、仝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5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义务人陈道兰、仝子军未有履行法定义务。2005年6月13日,债权人仝月荣依法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9月6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当日,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仝子军带到法院后,作为案外人的仝子军的亲属徐杰、徐鹏、仝子建等人来到法院,以同意给付1000元为由要求承办法官放人,在交谈过程中,徐杰公然殴打了执行法官一耳光,并与仝子建、徐鹏等人对执行法官进行了辱骂、实施了妨碍执行的行为,仝子军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徐杰、徐鹏、仝子建、仝子军公然藐视法律,并对执行法官实施了殴打、辱骂、妨碍执行等行为,严重在妨碍了法院执行公务和正常的办公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