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有一个给燕国宰相写信的郢都人(郢都是当时楚国的都城),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也就是,在夜晚写信时,由于灯火不够亮,便对拿蜡烛的仆人说:“把蜡烛举高。”说着便在信上误写了“举烛”二字。“举烛”非书意也,“举烛”并不是书信要表达的意思。

 

燕国宰相在读了书信以后却说道:“举烛者,尚明也;尚明者,举贤而任之。”啥意思?也就是说,燕国宰相在读了书信以后却理解为:“举烛,是崇尚光明的意思;崇尚光明者,就是要举荐贤能并任用他们。”燕国宰相将自己理解的“举烛”的道理告诉了燕王,燕王非常高兴,并欣然采纳了“举烛”之建议,通过举贤任能,而使国家得到了很好的治理。

 

非曰:然,治则治矣,非书意也。韩非子说:国家虽然得到了治理,但却并不是书信的本来意思。

 

战国·韩非著:《韩非子》

 

 

清·张之洞在《?轩语·语学》中说了这么一句话:“空谈臆说,望文生义。”告诫人们在解读文本或词句时,切忌光从字面上去牵强附会,做出不确切的解释。曾经有一个小笑话,很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说的是,有一个居留中国不久的洋人,一天告诉一国人说:“你们中国人,的确很勤奋。”国人问道:“何以见得?”洋人说道:“每当我早晨经过街道,常常可以看到路旁的很多招牌上都写着‘早点’两个大字,提醒过路上班的人,不要迟到!”“早点”,早餐是也。而洋人不知,仅从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赶时间”。因此,闹了这么一个“望文生义”的小笑话。而韩非子讲的“举烛”的故事,却告诉了我们另一种版本的“望文生义”。燕国宰相在解读书信时,并没有从字面上去“望文生义”,将“举烛”理解为就是举高蜡烛用以照亮的书写者本意,而是从治国安邦的大道理上去理解“举烛”之寓意,从而将“举烛”解读成了举贤任能之意。但他与小笑话中的洋人一样,同样没有解读出词语创作者或书写者的本意。

 

“洋人早点”与“燕相举烛”的故事告诉我们,在没有知道文本创作者的本意之前,文本之意往往会被人们误读成他意。原因何在呢?这往往是人们解读文本时所处的环境不同,包括解读文本时所处的本身的自然环境和解读人自身的职业素质环境。在“燕相举烛”的故事中,写信人只是因为夜晚写信光线不够,才要求仆人“举烛”照明,他是从写信时的自然环境出发而“举烛”;而作为燕国宰相来说,他满脑子都是在思考如何治国安邦的大计,因此将“举烛”解读成“举贤任能”,他则是从自身的职业素质环境出发而“举烛”。因此,同“举烛”,而意不同。原因,意境不同也。

 

对我们法律人来说,解读法律文本是我们每日必做之“功课”。而法谚云:“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违背。”([]柯克语)那么,法律条文的本意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是立法之本意,也就是立法者的意思,学术名称“立法原意”。而我更认为,这不仅是指立法之本意,而且更是指立法(法律)之正义。正义才是法律之根本!也就是,法律一旦制定,它即具有了自身正义的品格,而不再仅仅是立法者之原意。“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畴。”([]《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

 

接下来,我们该如何正确地把握住法律的本意呢?我个人理解认为:一是,要探求立法的背景,准确把握立法者所处的立法环境,从立法环境上去理解立法的原则与立法的精神;二是,要从整体上理解具体法律条文的涵义,将单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切忌断章取义;三是,要具有法官良知,从正义的角度对法律文本进行正义的解读,切忌“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马克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的推行与实施必定要通过人们对法律的解读,对法意的探寻。而“只要法律需要人们去理解,那么,法律便不再完全是由白纸黑字构成的,它必定包含了阅读者对其法意的理解与诠释。”(刘星著:《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那么,“举正义之烛”,探寻法律之正义,该是对法意理解与诠释的正确方式和应得的内容吧!

 

举烛,举正义之烛,法律人良知之追求,依法治国之根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