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管理模式与工作机制创新
作者:刘得兵 发布时间:2011-04-15 浏览次数:567
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人民法院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工具,司法统计各项数据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的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基础的司法统计成果。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就为形成司法统计分析等高层次、高质量的司法统计成果提供了条件,而高质量的司法统计成果,是人民法院领导层决策的有力和有效依据,对审判工作大局起到导向性作用。同时,高质量的司法统计成果也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能力不可少的条件和有效途径,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抓手。那么,现实中的司法统计工作是否起到了以上的作用呢?经不完全了解,现实中的司法统计工作情况不容乐观,高质量的司法统计成果也是凤毛麟角。
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管理及司法统计成果形成的现状
1、各级法院司法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不一,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司法统计工作成果的质量高低不一。
各省、各地区的司法统计归口部门因各省、各地区的工作侧重不同而各有不同。据笔者了解,江苏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一般归口于审判管理办公室,也有归口于办公室的,也有直接归口于院长办公室的。而广东省各级法院中,有将司法统计归口于研究室,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部门的不一,反映出各地法院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不同的看法与认识。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各地法院对司法统计的重要性认识程度是不一的。
按理说,司法统计服务于审判大局,各地的情况不同,领导认为司法统计在哪个部门方便就放在哪个部门是无可非议的。但,这就反映出一个情况,各地法院尚无司法统计工作需要一个上下一致对口的专门部门归口管理的认识。如此,对司法统计的重要性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实际工作中,司法统计的软件因为归口部门不一、信息不畅通而迟延更新的现象就时有发生。上下级法院间司法统计归口部门不一,其最大的不利后果就是司法统计信息不能及时上传下达,一些工作任务(如司法统计分析)在实际中容易被互相推诿,工作差错更是难以问责。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也就在不同部门的管理中被忽视。
上述情况下,量产高质量统计成果是奢求。对司法统计工作高度重视的,自然能多出优秀成果,反之,能达到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就很不错了。
2、对司法统计成果的质量要求不高。
目前来看,很多法院对司法统计成果的要求是及时、客观、准确的汇总上报各项统计数据,但这仅是对司法统计工作成果的最基本要求。上至最高院,下至各基层法院,乃至各级政府,其实更需要在各项数据基础上所作的分析、提炼的成果。这项工作各级法院在日常工作中也不时在做着,但其概念是模糊的,大多是业务部门的专题调研分析之类,因为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此类文章的基础材料来自司法统计,却基本不纳入司法统计成果的范畴,这些成果的形成目的性不强,没有要求,其质量档次难以提升。
3、对司法统计工作没有考核激烈机制,司法统计员追求高质量司法统计成果的积极性不高。
据笔者向周边法院了解,还没有发现有一家法院对司法统计工作专门设立考核机制。这一块考核机制(哪怕是单项的)的缺失,导致本来就得不到足够重视的司法统计战线上的工作人员工作没目标,积极性提不上去。
4、司法统计员岗位相对不稳定,法律素质偏低,审判工作经验欠缺,不利于高质量统计成果的形成。
实际工作中,司法统计员相对稳定的较少,而经常变更统计员的直接后果是,新上岗人员缺乏培训,无法适任繁杂的统计工作,常常出错或延误上报时间。笔者了解的一家基层法院,因为业务庭统计员的频繁变更,新任统计员根本就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会操作系统软件,每月统计报数据用手工统计,工作量大不谈,还容易出错,耽误上报时间,一些女统计员甚至急的哭鼻子。这家法院连最基本的及时、客观、准确的要求都做不到,何求高质量的成果。
司法统计人员法律素质偏低、审判工作经验欠缺是制约高质量司法统计成果形成的另一重要因素。因为司法统计工作繁杂枯燥,又没有专门考核机制,难出成绩,故从事这一岗位的大多数是新参加工作的,或者是虽有一定工龄,但不是法律专业的。这些人没有审判经验,数据对他们而言更加枯燥,要他们出高质量司法统计成果是苛求。
5、司法统计成果运用单一化,对社会管理的建言献策密度和力度需进一步增强。
长期以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送司法统计数据及相应成果已形成惯例。但是,除开人大会时,法院作工作报告外,平时难得有一些司法统计成果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其实,一个法院司法统计成果的形成,其基础是法院辖区内的各类案件,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密切相关,是地方不和谐因素的最终反映。因此,法院所在地政府更需要这些司法统计成果,尤其是专项分析成果,这对地方党委、政府及时调整施政纲领大有帮助,更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大抓手。因此,定期将司法成果在向上级法院报送的同时,也向地方政府报送是很必要的。江苏法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中,要求各家法院每年向地方报送涉诉矛盾分析报告的做法非常好,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值得推广。
6.司法统计成果管理疏松,没有保密意识,“数出多门”现象普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确定最低级别——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而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这就带来一个保密对象不确定的问题。司法统计成果中,相当一部份是属于不便公开的秘密,但这个是没有规范文件规定的,需要主观确定,这就要求经手司法统计成果的人的政治敏锐性高、保密意识强,两者缺一,就非常容易将不适宜公开的负面司法统计成果公开出去。实践中,司法统计成果的输出管理非常弱化,大多作为简单的数据输出和调研成果输出,基本没有审核,没有保密的意识。此外还有一个现象比较普遍,即成果输出不是以法院为单位,各部门条线都在出数据、出成果,带来数据多头混乱、论调以偏概全的不利后果,一定程度上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对司法统计成果形成及充分有效运用的几点建议
1、理顺全国各级法院司法统计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责任与要求。当前,全国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国各级法院以此为指导,以创新的思路开展以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的各项工作。三项重点工作开展的如何,必然离不开司法统计。只有以严谨的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才能准确地衡量工作的成绩如何,而根据这一基础作出的对三项重点工作的总结,可以说就是高质量的司法统计的成果。因此,必须要抓住这个基础。
首先,就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落实到实处,就是要将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如此方能上下联动,迅速准确地传达信息,方便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统计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本院和辖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机构设在研究室,没有研究室的,设在与本院司法统计业务密切相关的部门,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司法统计管理体制。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司法统计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并指定司法统计负责人。”地方各级法院的实际机构设置与最高院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不断地努力,达到理想中的机构设置。
其次,要明确司法统计工作的责任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只有确立了目标,明确了目标,司法统计的工作才有方向,才能不断地上台阶。
2、建立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质量与效率,激励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的热情,提升司法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各级法院的考评体系,是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前提。建议全国各级法院制定“司法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确立司法统计工作目标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奖惩激励制度,以调动司法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考评办法中,应设立相应的司法统计分析课题任务,每年选取若干对审判工作或法院其他工作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提高司法统计分析水平;应对每年的司法统计工作作规划与总结制度,年初规划,年终总结,确保司法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定期考评、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法院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3、合理配置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构建司法统计分析网络,保持人员的稳定,切实保障司法统计成果的质量。这是提高司法统计成果质量的根本途径。笔者认为,司法统计工作是专业很强的工作,调配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是首要条件,此外还应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统计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分析写作能力,因此,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不能局限于统计员,还应包括分析调研人员,可以说司法统计岗位是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的岗位。统计员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收集汇总数据,对数据负责,分析调研人员则负责从各类数据中找寻素材,予以分析、提炼和总结,提出对审判工作、地方施政给力的建议。然大量的情况隐藏在繁多的案件中,完全靠专职统计人员是难充分挖掘、发现的,还要依托一线法官,只有一线法官才是各种信息的直接感受者,专题分析素材的第一手素材要依靠他们来收集,加上他们的实践,对各种情况的看法往往也是比较客观合理的,从时效性上讲,也是第一时间。因而,从各业务庭法官中培养兼职的司法统计分析员,构建以专职司法统计分析为主、各业务庭兼职司法统计分析的为辅的司法统计分析网络很有必要,这对增强整体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审判态势运行中的问题或经验,提出前瞻性、预见性的意见和对策有着重要意义。当然,构建了网络之后,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特别是专业性强的统计员,必须稳定,如果要进行岗位轮换,要在做好衔接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因生手的不熟悉业务而耽搁了全院的统计工作。
4、增加分析成果的报送渠道。司法统计分析成果是审判活动中较突出情况的分析提炼,而审判活动基于当地的案件,服务于当地政治经济大局,因此,这些成果除层层上传至最高院全盘考虑外,还应向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为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对社计民生悠悠相关的司法统计分析成果,视具体情况,可利用报刊和其他新闻载体,将向社会公开,拓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将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向社会各界延伸,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的社会效果。
5、加强司法统计成果的输出管理。为很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司法统计调查、咨询、分析成果输出及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司法统计成果从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采集、处理、流转、存储、利用、输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司法统计工作规范有序,为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一要严谨规范,凡涉及审判工作的统计数据,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统计机构统一提供,设置相应的查询、利用条件,防止“数”出多门,各审判业务庭及其他部门要配合司法统计主管部门做好的司法统计工作,做到统一口径、统一发布、统一协调,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二要保密,人民法院要建立司法统计成果保密规定,规定一些需要保密的情形,加强对司法统计成果的保密管理,规范成果输出的审核程序,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较强的保密意识,对不便公开的统计成果,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不得随意泄露和公开。对适宜公开的司法统计成果,则要建立并认真执行公开发布的审核审批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定期举办司法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会,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涉密的司法统计信息,促进审判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