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日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吸食摇头丸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王为、孙震威因对死者郑辉救护延误被判赔偿人民币16万元,被告袁玉梅(聚友茶社业主)因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005年1月3日晚,郑辉与被告王为、孙震威相约去南京城内娱乐,三人在某KTV唱歌喝酒至1月4日凌晨1时许,又相约至大厂区聚友茶社继续娱乐。途中,孙震威在轿车上吃了一颗摇头丸,约2时许,三人及约请的两名女子到了聚友茶社,进入茶社一包间后,即让女服务员吕某送两盘瓜子后离开睡觉去了。之后,郑辉、王为及两名女子分别吃了摇头丸,5人在包间内随音乐摇头、晃动身体。2个多小时后,孙震威、王为发现郑辉躺在地上打滚,最后不动了,孙震威、王为等即将郑辉抬上沙发,帮其晃动身体,最后发现郑辉没有了呼吸,孙震威即对郑辉掐人中、做胸压。约7时31分,孙震威才拨打了120电话,等120急救人员到达聚友茶社时,孙震威仅讲郑辉是酒喝多了,没有讲其吃摇头丸。后郑辉经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果是,郑辉符合吸食甲基苯丙胺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王为、孙震威有无尽到救护责任和被告袁玉梅提供的经营场所有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开展激烈辩论。法庭认为,根据医学原理,吸食一定数量的摇头丸也不都导致死亡结果,如果救护急时得当,也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王为、孙震威的行为延误了对郑辉的救护,如果在郑辉发生危险之时即请求医学救护,也许不致郑辉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王为、孙震威也不应承担郑辉死亡的责任。但是王为、孙震威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郑辉的死亡存有因果关系。
  被告袁玉梅经营的聚友茶社女服务员深夜接待喝过酒的郑辉一行五人,在郑辉一行要求其离开后不可能再主动来照顾郑辉一行,在郑辉陷入实际危险后王为、孙震威也未向其求救的情况下,聚友茶社无法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对郑辉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郑辉应当知道吸食摇头丸的毒害性,其本身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王为、孙震威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兴武、陈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