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沭阳见义勇为索赔案9月14日在江苏沭阳法院审结,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武某某法定监护人补偿原告张某某、姜某30000元。
  原告张某某、姜某系死者张某某的父母,死者张某某及案外人卢某等人会游泳,被告武某某不会游泳。2005年6月24日下午,死者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到村边小河中游泳,被告武摸某在浅水处游泳时不慎滑入深水处,不能自救时,死者张某某及时对被告武某某实施了救助,用力将其往岸边拉,但由于张某某没有救人常识,不但未将武某某救助上岸,反而因自己耗尽体力溺水死亡,被告武某某则在他人救助下得以生还。后死者张某某父母要求武某某父母补偿有关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某父母补偿各项损失104181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张某某在被告武某某遇险不能自救时挺身而出,对武某某实施救助而致自己耗尽体力身亡,虽未能直接将武某某救助上岸,但其实施救助的行为,为武某某被他人救助生还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死者张某某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人身受到损害以致身亡,完全体现了社会道德准则,应该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二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补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受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因被告武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武某某、杨某某酌情补偿原告张某某、姜某30000元。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范守建、魏良军、王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