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滨湖法院执行局仅用一个多月时间,赴外地圆满执结了一起在执勤中被逃避检查车辆故意撞击而以身殉职的公安民警赔偿纠纷案,并迅速将全额执行到的24万余元赔款全部交到家属手中,依法有力地保护了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2004年3月16日中午12时许,安徽定运县驾驶员张磊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效能不合格的皖M-04055扬天牌大货车沿312国道无锡段由北往南驶至无锡市交巡警支队滨湖大队新安检查站附近时,遇执勤民警陈建中迎面向其举手示意停车检查,张磊为逃避检查、处罚,不接受停车指令,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继续以每小时56公里的速度加速行驶闯关,正面撞击陈建中并从其身上碾压而过,致陈建中当场死亡。肇事后,张磊弃车逃逸。翌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投案自首,2004年5月被无锡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苏州监狱服刑。案发后,车主张守利不知去向。
  2004年6月,遇害民警陈建中的妻女和母亲向滨湖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该院一审判决张磊、张守利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民币23万元,被告滁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系车主张守利车辆的挂靠单位,在两被告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自觉履行。
  2005年7月,三名申请人向滨湖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领导立即指派执行人员向无锡中院提交赴安徽省滁州市执行的请求报告,中院执行局于当日上午即办理同意赴外省执行的手续;下午,执行人员赶赴省法院办妥苏皖跨省执行批文后,又直奔滁州市定运县郑郢村被执行人张磊家中,据村委负责人介绍,因张磊系单身未婚,正在服刑,其父母长期外出打零工,家中仅有平房1间,是其父母财产,张本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日,执行人员又到车主张守利位于定运县炉桥镇家中,张守利在案发后已不知去向,家中有平房2间,母亲年迈卧病在床,儿子上小学二年级,其妻以种田为生,表示确无能力赔偿,法院可处理暂扣在锡的肇事车辆。经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购买时所欠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肇事车辆损坏较严重,且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期间停车费用已达1万余元,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即执行第三被告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滁州市汽运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从其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4.5万元(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在内)。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减少滁州汽运总公司直属分公司的损失,执行法官又与无锡华庄交警中队协商,酌情收取停车费用并通知直属分公司将肇事车辆取回。为防止三申请人对这笔赔偿款项的分配产生纠纷,执行法官又召集三申请人在华庄交警中队领导的参与配合下进行磋商,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于近日到法院领取了24万元赔款。
      

   
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汪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