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励自主创新,有效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发布制度的意见》要求,现就2010年度我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对策建议通报如下:

  一、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状况

  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企业紧紧抓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建示范省这一重大机遇,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成为江苏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先锋力量,开创了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崭新的局面。

  一是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继续位居全国首位。2010年,全省专利申请量235873件,占全国21.3%;专利授权量138382件,占全国18.68%,继续双双位居全国首位。其中,我省企业专利产出大幅攀升,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25106件和71781件,位居全国第一,分别占全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53%和51.9%。全省有专利申请的企业首次超过万家,达到10054家,其中,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500件的企业分别为276家和10家。二是企业品牌战略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新申请商标66306件,新增国内注册商标83666件,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296824件。全省通过马德里体系完成商标国际注册124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总数达到199件,位居全国第三。三是文化产业发展迅猛。全省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13683件,同比增长32%。其中,一般作品登记7591件,同比增长2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6092件,同比增长41%;著作权合同登记857份,同比增长29.6%。全省新闻出版业实现总产出约1000亿元,同比增长11%;软件产业实现销售收入约2300亿元,同比增长116%。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1个省辖市、5个县级市和5个国家级园区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和园区,数量列全国第一。共有79个县(市、区)被列为省级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600个乡镇被省辖市列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区域的工作为我省创建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注入了强大活力,也成为各地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树立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

  二、当前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及问题

  当前,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一方面,知识产权外部压力不断加大。发达国家围绕新兴产业加快知识产权布局,抢占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并且凭借在高科技领域的优势,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目前,美国、日本、欧洲控制了物联网、新能源、节能环保上游区域80%以上的原始性发明专利,限制和压缩了包括我省企业在内的我国新兴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我省企业面临的外部知识产权竞争将日趋激烈。另一方面,我省企业知识产权事业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省委、省政府把科技进步与创新摆上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这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营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我省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仍存在较多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切实加以改进,主要反映在:

  (一)医药、物联网、动漫等高技术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要求日益迫切。近年来我省医药产业飞速发展,对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上半年,全省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72亿元,同比增长23.2%;实现销售收入754.6亿元,同比增长23.2%;实现利税110.3亿元,同比增长28.4%,并形成了以连云港、泰州、苏南、南京为代表的四大医药产业聚集区,在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省医药企业也面临诸多知识产权困扰,核心问题是:产业竞争日趋激烈,自主创新能力需尽快加强。国际上,美国、欧洲、日本等跨国医药巨头仍然占据着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基本垄断了现代医药的关键技术。近年来,这些医药巨头纷纷进入国内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竞争力度,使尚处于成长阶段的我省医药企业不得不直接面对跨国医药巨头的挑战。与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省医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相对较低,研发投入偏少。例如,据《泰州市医药产业振兴规划纲要(2009-2012年)》显示,全市医药产业整体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尚不到5%。同时产品以仿制为主,趋同现象严重,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品种、特色制剂、品牌药偏少,同质化竞争、重复生产的情况比较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使得我省医药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加大,如恒瑞医药、豪森药业、正大天晴等一批大型医药公司近年来已遭遇多起国外知名医药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并直接导致了部分新药上市时间延迟甚至完全丧失市场先机,对企业扩大发展形成了较大制约。

  二是核心技术缺失对物联网产业未来发展形成隐患。物联网产业被视为可能引爆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随着国内企业对物联网的进一步关注,“物联网”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在国内进入高潮,如无锡市率先提出建立“感知中国”研究中心。但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产业概念异常火热的同时,包括我省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并未掌握物联网关键技术,在传感芯片、物联网的统一标准等核心技术领域尚无话语权,与发达国家同行业企业相比差距较大,市场制高点的缺乏制约了我省物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也对产业形成规模后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三是动漫作品衍生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重视。近年来我省动漫产业发展迅速,但产业规模不大、产品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需引起充分关注的是,知名动漫作品衍生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需尽快予以遏制。目前,动漫形象商品化衍生产业发展迅猛,市场前景广阔,而衍生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公园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著作权商品化专有使用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出售印制有“灰太狼”卡通形象的童鞋,最终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上述侵权行为如不尽快制止,不仅会影响市场主体对动漫衍生产业的投资信心,也会对整个动漫产业的长远发展形成制约。同时也要提醒经销文化衍生产品的企业,对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其不能行使合法来源抗辩,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

  (二)企业的品牌意识需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企业品牌战略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对于自身品牌和市场形象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围绕商业标识的市场争夺也日趋激烈。目前以下两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仍较为突出。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原告或被告相同的商标侵权关联案件779件,占全省关联案件总数的29%。部分企业漠视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愿意通过努力建设自身商业品牌,而是企图攀附他人品牌的影响力并取得非法利益,从而引发纠纷诉讼。如在原告莱雅公司(L'OREAL)诉被告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注册商标“L'OREAL”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使用“L'OIYIR”、“LOIYIR”等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最终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是部分企业存在的对注册商标保护绝对化的认识倾向需要调整。这一问题突出反映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中,在企业注册商标与其他企业的字号构成相同的情形下,部分企业过于绝对化地看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考虑其他因素,片面地认为凡是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均不得继续使用。如在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各自拥有涉案“FUJI富士”标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原告诉之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应充分考虑涉案标识使用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现状,并结合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主观意图,最终认定被告苏州富士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FUJI”、“富士”的行为未造成混淆,从而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并同时要求被告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严格依照工商机关的要求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三)植物新品种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

  我省工业经济高度发达,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省、育种制种大省。近年来,南京中院以及省法院集中管辖审理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达上百件,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涉及的案件类型有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和与植物品种名称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从法院审理的案件看,目前种业领域屡发侵权行为及不规范行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1、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手段趋于隐蔽。如有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即将非权利品种冒充为权利品种,如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假冒授权品种进行虚假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将培育出的侵犯他人品种权的种子另取他名对外销售等。此外,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开始出现,如将品种名称或变造后的品种名称作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而引发诉讼。2、品种权人重复授权,直接导致种业市场混乱,多个制种主体之间为争夺市场发生纷争。3、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预约生产合同时,未依法及时领取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4、种子企业无完善的种子生产档案,导致无法取证。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除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更重要的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农民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涉农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四)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诚信意识仍待提高

  一是部分行业集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较为严重。集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突出表现是关联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0年,全省新收原告或被告相同的一审关联案件共计419起2688件,占全省法院一审收案总数的69.8%。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愿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将 “免费”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视为快速发展的捷径,导致侵权诉讼集中,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音乐、图片作品著作权,家用纺织品著作权、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等领域。

  二是少数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伪造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如在原告苏柏兴、霍敬荷诉被告江苏金捷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否认被控侵权的摩托车系其生产,并伪造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发动机编号、车架号、合格证编号完全相同的摩托车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图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因伪造证据受到法律制裁,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加重了自身责任。

  三是少数企业缺乏基础的商业道德,掠夺他人的智力成果。如一些企业在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时,不诚信经营,私自将委托方交付的技术方案作为自己的技术申请专利,从而引发纠纷。

  四是部分市场主体及代理机构异化知识产权诉讼目的。一些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单纯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多的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市场利益或通过诉讼直接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而一些代理人则通过组织大规模维权诉讼,拆分案件,将其作为营利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常增多且调解难度加大。

  (五)部分行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仍有待提高

  从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看,如何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工作水平仍然是当前我省企业乃至部分行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是部分行业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如在影视作品制作领域,部分影视作品署名混乱,一部影片出现摄制人、制片人、联合出品人等多种署名,难以判断真正著作权人。审判实践中,被告往往据此提出抗辩,要求明确作品著作权人,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困难;在剧本、小说等著作权领域,部分改编人不遵守原著作权人对改编权附设的限制条件,擅自改编作品出版发行,从而引发诉讼。二是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诉讼能力不强。这一问题是我省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突出反映在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相当一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水平还相对落后。部分企业虽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职管理部门或人员,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场维权方面,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长远规划以及规范、系统化管理方面仍显不足。部分企业诉讼能力不高,在维护自身权益或遭受侵权指控时,缺乏事先防范,收集及固定证据能力欠缺,不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往往对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注重自主创新,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将创新驱动战略作为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我省企业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紧抓历史机遇,研究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措施,创新发展模式,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省企业特别是有市场前景的大、中型企业应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以更多的资金投入支持自主创新,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以此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主动地引进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提高产品层次,避免简单的复制摹仿,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抢占新一轮发展先机。

  (二)重视培育自身品牌,形成竞争优势

  知名品牌承载着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市场形象。全省企业要充分认识知名品牌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塑造知名品牌拉动消费需求,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加快推动我省从制造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

  一是要注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主动将商业标识、产品包装纳入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各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对于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品牌,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以知名商业标识为核心,努力争取由单一保护模式向版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相结合的综合立体保护模式发展,有效防止各类“搭便车”、“仿名牌”行为。二是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时应注意事先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字号雷同,发生撞车。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现有条件不允许立即改变商业标识的,应注意规范使用,尤其是注意不能突出使用他人在先的商业标识,并应尽量附加区别性标志,既避免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也尽量减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纠正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绝对化的认识。对于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如果在先使用人不存在任何攀附故意,且也未造成市场混淆的,一般不应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予绝对化的保护,即不会直接判令在先使用人停止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应当避免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抢注为自已商标,以免引发纠纷。

  (三)提高植物新品种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一是种子生产企业要切实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不得侵犯他人的授权品种,不得攀附他人的授权品种进行不正当竞争。二是品种权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也应当加强职业自律,依法规范进行品种授权,维护正常的育种、制种秩序;三是种子企业应当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要严格遵守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真实完善的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确保种子生产安全,防范生产经营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避免经营风险

  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完善内部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建立适应自身需要、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产品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要通过对专利文献进行充分检索,一方面可以避免研制生产与专利相同的产品,避免资源浪费和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通过检索获得大量无效专利的信息,包括没有被批准的专利申请或虽已批准但因没有及时交足年费而提前终止的专利、过期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等,进而进行合法利用。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审查。企业在与他人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过程中,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要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经过期。网吧、网站等网络服务企业在播放影视作品时要注意防止播放侵权、盗版的影视作品。在购买院线产品时,特别应慎重审查权利来源,要求授权方提供附有全部影视作品名称的授权证明,并审查授权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文件;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要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三是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企业在与他人合作开发产品时,应事先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争议。影视作品制作单位在联合摄制影视作品时,应当对作品著作权人进行明确约定,并规范对外称谓。作品存在多个著作权人的,在发生诉讼时,诉讼代表人应事先取得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以免因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发生争议,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四是加强保密管理。要对企业核心技术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泄密。委托他人加工产品时,如果存在企业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加工方知晓的情形,需要与加工方及时签订保密协议。要注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需以企业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条件,且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目前,相当一批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认识还仅停留在民事保护的层面,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至多是“赔钱了事”,对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缺乏基本了解,这一认识水平显然与当前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综合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

  2010年10月国务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各有关部门快速行动,严密组织实施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效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公平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的进一步形成。据统计,至2010年12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多人,打掉犯罪团伙43个,捣毁侵权制假生产窝点24个。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已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判决结案32件,其中属于重点督办案件3件,涉案总金额达8843.71万元。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各类犯罪,其中商标侵权的案件占较大比重。已先后审结了李兵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王喜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何小敏等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一批重点案件,其中在何小敏等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审理中,法院最终判决主犯何小敏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0万元,为专项行动为以来我省法院判处刑罚最高的案件。

  面对这一形势,全省企业应当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特别要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意识。目前,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我国刑法分别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还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采用借助行业协会等多种手段,尽量以和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运用,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也可以有效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本着积极解决矛盾的态度,充分借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种诉前调解机制,尽量与争议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共赢。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帮助、引导企业调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二是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意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核心技术、重要经营信息建立管理档案,并注意保存有关知识产权研发过程、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企业在设计完成计算机软件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版权中心等管理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留存软件源程序。三是要依法运用各种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财产保全来确保判决结果能够及时履行;在遭遇侵权指控时,可以运用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手段进行不侵权抗辩,也可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充分借助各种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