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徐州分行原办公室副主任受贿29.6万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05-09-22 浏览次数:1436
本网徐州讯:利用负责基建的权利,短短四年收受贿赂29.6万元。9月21日,江苏省沛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原办公室副主任杨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55岁的杨某2000年12月20日在中国银行徐州分行行长办公室内部退养。1994年至1998年杨某负责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公楼建设,其间,杨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承建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公楼工程的徐某、殷某、王某、周某、朱某、胡某等人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96000元,均据为已有,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接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给予谋取利益。案发后,杨某退回赃款90000元。庭审时杨某辩称其中的261500元没有受贿,但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人证言之间、证言和杨某供述之间、证言和相关书证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赃款90000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206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55岁的杨某2000年12月20日在中国银行徐州分行行长办公室内部退养。1994年至1998年杨某负责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公楼建设,其间,杨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承建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办公楼工程的徐某、殷某、王某、周某、朱某、胡某等人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96000元,均据为已有,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接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给予谋取利益。案发后,杨某退回赃款90000元。庭审时杨某辩称其中的261500元没有受贿,但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人证言之间、证言和杨某供述之间、证言和相关书证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赃款90000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206000元予以追缴。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宝乐、章新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