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江宁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对老年夫妇要求社区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金纠纷案,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查被依法驳回。这是江宁法院首次裁定不予受理要求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金案。
  起诉人徐某,男,69岁,许某,女,68岁,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夫妻俩向江宁法院诉称,1986年初迁入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依法承包了土地,也履行了缴纳各种税费义务。从2001年起,龙西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没有经济收入的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居民实行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政策,两起诉人也已领取了2001年度的生活补助金。但从2002年起,龙西社区居委会却以其为外来居民为由停发了两人的生活补助金,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晚年居民都应享受同等待遇原则。现两起诉人要求龙西社区居委会补发2002年至2004年生活补助金3360元,并从2005年1月起按月支付两人的生活补助金。
  经审查,江宁法院认为,龙西社区对辖区内的老年居民发放生活补助金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双方纠纷也不属劳动争议,国家对领取此类生活补助金人员、发放标准等现无强制规范,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两起诉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龙西社区居委会就生活补助金问题产生纠纷,可向龙西社区居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解决。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章出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