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名画家宋文治的四个子女状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

  原告诉称,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江南古坊52°、475ml/瓶”的包装上使用了宋文治先生的画作《江南春晓》。原作画面营造的是“杏花烟雨江南”的春晨美景。整个画幅分上下两部分,上部主体是江南民居,下部右侧为杏花,中间和左侧是一大片水烟迷蒙。左下方有题字等。被告使用时将原作下部裁去,造成对原作营造的水乡意境的严重破坏。

  原告认为,此做法侵害了宋文治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被告报纸上登声明消除影响;停止在“江南古坊52°、475ml/瓶”的包装上使用《江南春晓》;销毁涉案产品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52度《江南古坊》的外包装中使用的图片是否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江南春晓》进行的裁切性使用;2、被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52度江南古坊上使用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所诉称的六项权利;3、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包装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权人负有义务,即对包装上所使用图案的来源负有必要的审查和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没有故意,但过失也是一种过错。

  在提到画作的价值时,原告表示,宋文治先生一生作品一共两千多幅,《江南春晓》是其代表作中的代表作,这幅画宋先生曾经送过一个朋友,后来其儿子收回来了,放在家里没有拍卖。这幅画现在估价在200万上下。

  被告答辩道,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尊重权利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权利,并无侵犯著作权人宋文治先生著作权人的故意和行为。公司在江南古坊上使用画作时向全国招标,其中杭州盛联印务中标,征得盛联公司的同意对该酒的包装进行生产,该产品尚属推广阶段,每年生产量10吨左右,出厂价仅20元左右,目前只是在丹阳市面上有售,基本没有获利。根据杭州盛联印务所做的情况说明,他们当时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即使盛联作品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

  最后,在法庭主持下,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一是原告许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有方式继续使用宋文治先生的画作《江南春晓》,使用范围是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江南古坊45度和52度两种酒,许可使用费是15万元 ;二是原告放弃对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