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悼念权”官司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05-10-13 浏览次数:1324
本网南京讯:日前,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首例讨要“悼念权”官司一审宣判,南京秦淮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赵某某等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哀思,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此案中,被告赵某作为死者王老太的唯一女儿,对处理其母亲丧事有最终决定权,赵某的女儿、女婿只是其代理人,责任应由赵某承担。王老太生前与原告赵某某共同生活多年,王老太去世后原告赵某某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要求参加葬礼,见老人最后一面合理合情合法,被告赵某在未通知其他亲属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王老太遗体火化,确实不合情理。但被告赵某并没有通知原告参加处理其母亲王老太丧事的法定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参加追悼会,向遗体告别是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王老太已去世了,她如活着肯定希望她的儿女、亲属能和睦相处,而不是法庭相争,原、被告若能止争息讼,握手言和,这才是对王老太老人最好的悼念。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的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哀思,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此案中,被告赵某作为死者王老太的唯一女儿,对处理其母亲丧事有最终决定权,赵某的女儿、女婿只是其代理人,责任应由赵某承担。王老太生前与原告赵某某共同生活多年,王老太去世后原告赵某某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要求参加葬礼,见老人最后一面合理合情合法,被告赵某在未通知其他亲属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王老太遗体火化,确实不合情理。但被告赵某并没有通知原告参加处理其母亲王老太丧事的法定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参加追悼会,向遗体告别是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王老太已去世了,她如活着肯定希望她的儿女、亲属能和睦相处,而不是法庭相争,原、被告若能止争息讼,握手言和,这才是对王老太老人最好的悼念。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戴丽娟、秦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