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洗钱犯罪己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洗钱罪的发生也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仅就洗钱罪法律认定部分内容运用比较分析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洗钱罪与窝赃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带为销售的行为。洗钱罪与窝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行为的具体方式中都包括转移方式;犯罪行为都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者的区别表现在:A、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的主融管理秩序,也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窝赃罪的对象则是简单客体,即只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B、行为对象的范围不同,洗钱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赃罪的行为对象则可以是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C、作为犯罪行为具体方式的“转移”的性质不同。洗钱罪中“转移”的性质是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而窝赃罪中的“转移”是一种空间上的移动,即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其作用是使司法机关无法追缴。D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窝赃罪的主体则只能是个人。

 

二、洗钱罪与销赃罪的区别

 

刑法第312条规定,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洗钱罪与销赃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的对象都包括犯罪的违法所得,行为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A、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销赃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B、犯罪对象不同。洗钱罪的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而销赃罪的对象则是这三类犯罪以外的犯罪所得。如果行为人故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是上述三类犯罪所得的财物,则构成洗钱罪;如果行为人故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其他犯罪所得的财物,则构成销赃罪;如果行为人误认为上述三类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因为缺乏洗钱罪的犯罪故意也应按销赃罪处理。 C、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不同。虽然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是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但除了此种方式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还包括提供资金帐户,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D、犯罪的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销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三、本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窝藏毒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赃款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都可以是毒品犯罪所得赃物、赃款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A、客观行为的内容不同。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即将赃物表面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则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表面合法化。B、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洗钱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既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他人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所得的赃物,也收购或代为销售了他人通过其他犯罪所得的赃物,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按一罪和数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一次性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中既包括他人通过上述三类犯罪所得的赃物,也包括其他犯罪所得的赃物,那么,应按本罪一罪处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数罪,如果行为人一次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了某一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所得赃物,另一次又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了该犯罪分子的其他犯罪所得的赃物,或者收购或代为销售了甲的上述犯罪所得的赃物,又收购或代为销售了乙的其他犯罪所得的赃物,则按照本罪和销赃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蔬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孙振勇《洗钱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第2-13页,第29-31

 

[3]苏宁隽《洗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31-33页,第38

 

[4]李宝才《新形势下洗钱罪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第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