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我没有什么要说的。我只是想对被害人家属深深地说一声对不起,等我出去的那一天我会亲自去登门道歉。自从我被关进看守所那天起,没有一晚睡得好,我对不起被害人和她的家属!”这是112日上午,在苏州市沧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庭审之初被告人许某的一段忏悔告白。

 

事情的开始还要回到20127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一居民区内交叉路口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后,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倒地滑行过程中将路边行人陈某、储某撞到,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虽然被告人许某积极和路人一起救助两被害人并将其搀扶到120救护车上,但被害人陈某还是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在案发后作出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回到庭审现场,虽然许某从始至终对于无辜惨死的被害人陈某感到愧悔不已,但是无论是许某还是其辩护人对于交警在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上还是存在许多迷惑不解之处。

 

公诉人:“证人杨某,作为被告人许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有部分事实需要向你询问。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应如实作证,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我听清楚了。

 

公诉人随后对作为证人的沧浪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杨某就本起事故的责任情况、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以及为何认定本案中发生在小区道路的交通事故为路外交通事故做了询问,此外证人杨某还针对公诉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视线被遮挡、双方车速快慢是否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影响作出说明。

 

辩护人:“当时为什么没有将违章停车驾驶员也追究责任?”

 

证人:“违章停车只适用于道路,停车位是由公安交通部门划定的,小区道路是由物业划定的停车位,所划的停车位也没有硬性规定,因此违章停车不适用于小区道路。”

 

辩护人:“交通事故撞击的部位对责任认定有没有影响?”

 

证人:“就这起事故而言是没有影响的。本案中无法判断两车接触的一瞬间到底是接触在哪一个点,它们接触部位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长条的划痕。”

 

民警杨某沉着冷静地回答着一个个由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的问题。由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警察出庭作证,不仅解答了控辩双方的疑问也帮助合议庭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然而按照以往的庭审惯例,对于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通常只是由公诉机关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书证的形式提交法庭,被告人及辩护人若对责任认定存在诸如该认定书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他考量因素等疑问时往往因书证质证的局限性而无法从公诉人那里得到较为满意的回应,毕竟公诉人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人,对于相关情况无法做到了如指掌。“警察出庭”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7条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虽然以往全国范围内也有过个别案件由警察出庭的情况,但是一方面没有直接的法律对此予以规定,因此警察出庭也往往是昙花一现,而非常态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出庭作证的警察往往是刑侦人员,作证的内容也多是侦破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说明,而对于由警察中诸如交警针对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来由等情况的说明却仍属空白。

 

沧浪法院此举是为了与从明年1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有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对接,在先期进行深入调研及与公诉机关就相关程序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益尝试。沧浪法院对本次警务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庭审高度重视,不仅在庭前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还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对本案进行庭审旁听及庭后评议。此次庭审通过引入警察作证,不仅使合议庭及控辩双方对于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而且通过对警察证人的询问也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责任认定结果心服口服,同时还取得了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沧浪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