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性化执法感动双方当事人 亲情回归舅舅外甥女法庭化干戈
发布时间:2005-10-28 浏览次数:1355
本网镇江讯:10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妥善执结一起台胞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迁让执行案件,针对被执行人情绪激动的情况,执行法官有理有节地进行耐心讲法劝解说服疏导,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78岁的台胞张先生走进属于自己的56年前的房子后激动的老泪纵横,连声感谢大陆法官的务实高效的人性话执法,他抓住执行法官王晓宝的手连声致谢。
舅舅状告外甥女,法院判台胞“56年前的祖产房”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因为历史原因张先生1949年去了台湾,镇江市侯家弄10号、12号系其祖产。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1990年张先生的妹妹张冰玉等人代表张先生与镇江市房地产公司就该房的回迁安置示意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市房地产公司将侯家弄14幢209室安置给远在台湾的张先生,侯家弄17幢二层安置给张冰玉。后来市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张先生所有的侯家弄14幢209室现货住房暂给张冰玉腾仓,待市房地产公司17幢新房建成后再各就各位,该协议经镇江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995年11月张冰玉(化名)依据张先生委托接受了侯家弄14幢209室房屋后居住使用。2001年张冰玉去世,此后该房由张冰玉的女儿卞玫玫(化名)居住至今。2003年卞玫玫还花了7000多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03年12月张先生领取了房产证。因协商让房事宜未果,2004年8月张先生把外甥女卞玫玫告上了法庭。外甥女卞玫玫向法庭提出要张先生支付房屋装修费、祖产管理费等11万9千多元。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侯家弄14幢209室房屋系张先生所有,其要求卞玫玫让出诉争房屋法院应予支持。2004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卞玫玫在3个月内将该房腾空交给张先生;张先生给付卞玫玫房屋装修款7825元。对卞玫玫向法庭提出的要张先生支付祖产管理费的要求,法院判决没有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服判没有上诉,后判决书生效。
法官人性化执法感动双方当事人,亲情回归舅舅外甥女法庭化干戈
后因卞玫玫长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让房义务,房屋一致没有交付,张先生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传唤卞玫玫来院接受调查询问时,被申请人情绪十分对立,提出自己下岗了,没有住房,扬言欲与房屋共存亡坚决不交房子。面对这样特殊类型的当事人,执行法官王晓宝没有简单处理该案,而是对当事人双方采取不同的疏导方式:针对被执行人,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认识到以前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人员注意到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舅舅的特殊关系,从亲情的视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疏导申请人心中的怨气,希望该案能圆满解决。
近日,申请人乘飞机从台湾回到镇江,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在法庭上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关系,庭下却出现了那割不断的是亲情关系。在执行法官的友情提示下,外甥女几声亲切的“舅舅”,呼出了张先生内心的与亲人的亲情,外甥女主动提出把1949年前舅舅使用过的几件旧家具也留给舅舅,舅舅的心情也格外激动,考虑到外甥女的困难,舅舅决定一次性给付外甥女22825元,外甥女迅速将侯家弄14幢209室完好地交给舅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有了明显的转机。
10月26日下午16时,在京口区法院执行庭,舅舅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外甥女22825元。卞玫玫当即交出了房子的钥匙。
10月26日下午16时30分,执行法官、张先生和太太、卞玫玫一起驱车来到侯家弄14幢209室,张先生看到房子打扫的窗明几净,心情格外高兴,当张先生走进里间看到五、六十年前自己使用过的老家具时,睹物思人,张先生不禁热泪盈眶。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京口法院执行法官理性的执法理念,高超的执行技巧,灵活的执行方式,真正达到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舅舅状告外甥女,法院判台胞“56年前的祖产房”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因为历史原因张先生1949年去了台湾,镇江市侯家弄10号、12号系其祖产。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1990年张先生的妹妹张冰玉等人代表张先生与镇江市房地产公司就该房的回迁安置示意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市房地产公司将侯家弄14幢209室安置给远在台湾的张先生,侯家弄17幢二层安置给张冰玉。后来市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张先生所有的侯家弄14幢209室现货住房暂给张冰玉腾仓,待市房地产公司17幢新房建成后再各就各位,该协议经镇江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995年11月张冰玉(化名)依据张先生委托接受了侯家弄14幢209室房屋后居住使用。2001年张冰玉去世,此后该房由张冰玉的女儿卞玫玫(化名)居住至今。2003年卞玫玫还花了7000多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03年12月张先生领取了房产证。因协商让房事宜未果,2004年8月张先生把外甥女卞玫玫告上了法庭。外甥女卞玫玫向法庭提出要张先生支付房屋装修费、祖产管理费等11万9千多元。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侯家弄14幢209室房屋系张先生所有,其要求卞玫玫让出诉争房屋法院应予支持。2004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卞玫玫在3个月内将该房腾空交给张先生;张先生给付卞玫玫房屋装修款7825元。对卞玫玫向法庭提出的要张先生支付祖产管理费的要求,法院判决没有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服判没有上诉,后判决书生效。
法官人性化执法感动双方当事人,亲情回归舅舅外甥女法庭化干戈
后因卞玫玫长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让房义务,房屋一致没有交付,张先生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传唤卞玫玫来院接受调查询问时,被申请人情绪十分对立,提出自己下岗了,没有住房,扬言欲与房屋共存亡坚决不交房子。面对这样特殊类型的当事人,执行法官王晓宝没有简单处理该案,而是对当事人双方采取不同的疏导方式:针对被执行人,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认识到以前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人员注意到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舅舅的特殊关系,从亲情的视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疏导申请人心中的怨气,希望该案能圆满解决。
近日,申请人乘飞机从台湾回到镇江,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在法庭上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关系,庭下却出现了那割不断的是亲情关系。在执行法官的友情提示下,外甥女几声亲切的“舅舅”,呼出了张先生内心的与亲人的亲情,外甥女主动提出把1949年前舅舅使用过的几件旧家具也留给舅舅,舅舅的心情也格外激动,考虑到外甥女的困难,舅舅决定一次性给付外甥女22825元,外甥女迅速将侯家弄14幢209室完好地交给舅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有了明显的转机。
10月26日下午16时,在京口区法院执行庭,舅舅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外甥女22825元。卞玫玫当即交出了房子的钥匙。
10月26日下午16时30分,执行法官、张先生和太太、卞玫玫一起驱车来到侯家弄14幢209室,张先生看到房子打扫的窗明几净,心情格外高兴,当张先生走进里间看到五、六十年前自己使用过的老家具时,睹物思人,张先生不禁热泪盈眶。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京口法院执行法官理性的执法理念,高超的执行技巧,灵活的执行方式,真正达到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