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耦耕法庭调解 一方外出务工的离婚案件有新招
发布时间:2005-12-05 浏览次数:1291
耦耕法庭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些案件有共同的特点:仅在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问题上达不成调解协议。这些案件均为外出打工的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认为外出打工方已无法再适应农村生活,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少,对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另外子女归另一方抚养也没有异议,但另一方认为对方常年在外打工,难寻下落,为防执行困难、抚养费落空要求对方一次性结清抚养费,一方由于经济困难不可能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形之下,调解往往陷入僵局。
该庭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抓住问题的“症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出发,提出了找一个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的双方都信任的人作为子女抚育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调解方案,对这一入情入理的调解方案,当事人都欣然接受,这一调解措施切实提高案件的调解质量,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