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一名被指控犯抢劫罪的被告人当庭申辩自己未成年,尽管身份证和户籍底册均能证明其已经成年,但是虎丘法院的法官还是注意到了疑点,驱车千里赶到该被告人的家乡河南省睢县核实证据,终于确定其确实为未成年人。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11月2日,一起普通的抢劫案件在虎丘法院的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快结束时,六名被告人之一的屈某突然提出自己是1987年9月28日出生,犯罪时还未成年。而公诉方提供的屈某身份证和户籍底册都证明其出生于1985年9月28日。然而,屈某要求进行骨龄鉴定的坚决态度使审判长谈永敏法官感到此案存在疑点,当即决定休庭。回到办公室,正好有一个与屈某是同村的当事人来到办公室,谈法官遂询问他,这个当事人很确定地讲:“屈某应该是兔年出生的。”兔年就应该是1987年,然而即使是1987年出生,屈某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已无法进行骨龄鉴定了。不排除年龄的疑点决不能下判,这涉及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谈法官当即通知侦查机关补证,同时决定自己随同一起远赴河南核实证据。
  11月15日,谈法官一行一路风尘,驱车千里赶到了河南省睢县潮庄镇屈庄村,找到了屈某的父亲调查,屈父一口咬定儿子系87年出生,是当时换户口簿时登记错了,而为了外出打工方便没有改正。屈父还提供了一本已经作废的户口簿,上面赫然记载着屈某出生于1987年。谈法官们又进行调查,屈庄村书记屈家明证明屈某和自己孙子同是兔年出生的,而邻居冯某则证明自己兔年结婚,而屈某刚好出生。为了慎重起见,他们再到屈某就读的学校调查,学校的底册上和毕业留言本上都记载着屈某出生于1987年9月28日。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经足以证明屈某犯罪时确实尚未成年。
  日前,虎丘法院对屈某等人抢劫一案再次开庭审理,认为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


      

文章出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