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3时许,一名四十开外的中年男子满脸焦虑来到靖江法院立案大厅,向审判员徐凯递交了一沓诉讼材料,嘴里还不停地念叨:“法官,请你赶紧帮我立案,我妻子快不行了……”

“别急,你坐下慢慢讲,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你解决困难的。”徐凯连忙招呼那男子坐下。经过一番了解,很快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该男子名叫张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张某的妻子吴某某在某机械公司上班,但机械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给吴某某,为此,张某夫妇多次通过微信与李某某沟通、催要,均无果。现吴某某因癌症晚期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放疗,每日费用高达三千元,医院亦已经向张某发出病危通知,显然吴某某来日无多。考虑到手头窘迫,急需资金看病,此外,一旦吴某某突然身故,日后主张权利难度更大,张某夫妇心急如焚,遂自书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欠薪10673元。

“李某某是什么身份,为什么将他列为被告?”

“他是机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惜我们手里没有相关证据。”

徐凯不禁皱起眉头。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或许其本身并不过于复杂,问题在于:首先,受限于自身所知晓的法律知识,原告吴某某未将真正的劳动用工单位机械公司列为被告,反而将其认为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列为被告,因此被告主体资格显然不适格,诉状需要调整重写;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是,吴某某却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提起了诉讼,亦不恰当。

可是,若按相关规则走完上述流程再诉讼的话,势必耗时费力,说不定吴某某都等不到那一天了。

吴某某都这个样了,绝不能让她在讨薪一事上留有挂念和遗憾!望着张某满脸的期待和无奈,徐凯暗暗下了决心。稍作考虑后,他心里有了主意。

“这样吧,咱两条腿走路,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徐凯提出一个方案,“今天是星期五,我马上打电话给李某某,动员他或者机械公司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另外,你们也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修正一下诉状,同时准备好劳动仲裁的申请材料,万一谈不下去,你们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的眼眸燃起了希望的火苗。

 兵贵神速,徐凯当即与李某某电话联系,电话中,徐凯向李某某详细介绍了吴某某的现状和诉求,耐心向其释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希望李某某和公司从治病救人、特事特办的角度出发,既要遵循法律又要兼顾人文关怀,从速处理拖欠的工资问题。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李某某最终表示,不必将官司打下去,他和公司来想办法,不日解决纠纷!

然而,张某的脸上依然写满了担忧,他告诉徐凯,其实李某某之前也多次作出过付款承诺,可是却屡屡游约,始终不兑现,这次虽然法官打了电话,恐怕也悬乎。

“别担心,你这事我跟踪到底!你们看看这两天是否到账,不行的话,星期一我继续和李某某联系。”

7月26日,星期一,上午。张某夫妇依然没有收到工资。

徐凯继续与李某某沟通……

7月29日,张某又打来电话,他告诉徐凯,厂方已经付清了全部工资,而在收到工资的次日,吴某某不幸去世,年仅44岁。

“她非常感谢你,你让她临走前了却了一个牵挂。”张某哽咽不已。

病魔无情,人间有爱。我想,人民法官的深切关怀,应该是洒向弥留之际的吴某某的最后一抹灿烂的阳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