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江苏省沭阳法院为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与沭阳检察院联合发文,共同制定、实施部分刑事案件当庭交换证据制度。即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副本和能证明司法管辖权的材料,不附带任何涉及案件实质性的证据材料,法官仅从程序上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认为符合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对案件一切实质性审判均在庭审中进行的审判方式。当庭交换证据制度,只适用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适用当庭交换证据制度。
  当庭交换证据制度在庭前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只移送起诉书和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在决定审查起诉后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调阅证据材料,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及时通知辩护人到公诉机关调阅证据材料;证据较多,可能存在尖锐质证意见或辩护人可能需要收集相反证据材料的案件,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
  当庭交换证据制度在庭审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后,由公诉人、辩护人按照法定顺序向法庭举证;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应当先说明名称及所要证明的内容,然后宣读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日期;一份证据或一组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举证方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审查确认;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据该证据的内容和争议情况,由法庭决定简要概述或详细宣读;对于控辩双方就证据目录内的证据没有当庭出示的,法庭应问明原因,控辩双方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由法庭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来决定是否准许;除当庭出示的证据外,法庭不接受控辩双方庭后提交的证据。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韦立乾、苗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