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五一国际劳动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

 

2008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和20082010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旨在全面介绍《劳动合同法》施行三年来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呈现出的新特点和全省法院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颁布施行三年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8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比2007年增长了140%2009年和2010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幅度显著放缓,但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两年分别受理33362件和34111件,增长幅度为11%2.25%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式”增长带来的压力与挑战,江苏省各级法院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下手,劳动争议案件结收案比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008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768件,其中一审案件97115件,二审案件17653件,结收案比达99.77%

 

  三年来,江苏各级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着力强化诉讼调解,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始终保持着调解撤诉率稳步增长和“调多判少”的基本格局。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2010年,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6.21%,比同期全省民事案件的平均调解撤诉率高近10个百分点。

 

  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以来,案件类型趋于复合化和多样化。从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看,仍以传统的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保险福利争议案件为主体,这三类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3.1%。但与以往相比,案件类型呈现出几点较为明显的变化。劳动报酬争议呈上升趋势。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占受理总数的37.27%,居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首位;当事人诉求由单一演进为复合。包括多项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多,往往同一起案件既有追索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又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还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误工费、资料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的复合型诉讼请求,反映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及日益复杂化的趋势;新类型诉求开始出现并增多。随着新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一些新的诉讼请求,最为突出的就是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的17.27%,而这在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没有的;群体性争议居高不下。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361起,2009409起,2010336起,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较多;民营中小企业成为争议多发地带。去年江苏省法院对全省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抽样调查,随机抽查无锡地区100件案件,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占83%,外资企业占11%。抽查苏州地区110件案件,涉及民营企业的占55%,涉及外资企业的占40%

 

  三年来,江苏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劳动争议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大力加强司法宣传,营造和谐劳动的社会共识。各级法院通过案例宣传报道、案件回访、巡回审判以及开展送法进工厂、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深入联系企业,帮助企业完善用工机制和自我协商机制。通过走访企业、举办法律讲座、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法官定点联系企业等多种形式,既提高了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也强化了企业预防劳资纠纷的能力。省法院还向全省57000家规模以上企业发放《防范经营法律风险60项提示》,其中有14项涉及企业劳动用工,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

 

  此次在蓝皮书中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精选出来,具有多样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全面反映了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实施裁员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认问题、企业分立引起劳动关系的变更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