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至2011年底,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故意杀人类案件60例,其中因婚恋纠纷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为32例,占故意杀人类案件总数的53.33%。婚恋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大幅增加,极大威胁到家庭的和谐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例分析

 

(一)犯罪人职业状况。在32名犯罪人中,农民23人,占71.88%;无业人员5名,工人3人,个体户1人。其中无业、农民、工人三个群体占到96.88%。这固然与现实生活中这三种群体占总人口较大比例有关,同时也表明故意杀人罪不像白领犯罪等职务型犯罪那样需要某种职务或公权力作为实施前提。

 

(二)犯罪人文化程度。在32名犯罪人中,文盲3人,小学文化程度13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2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大专文化程度1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84.38%。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同样与其暴力犯罪的特征有关,它不像经济犯罪等一些智能型犯罪那样与人的智力水平紧密相关,所以并不需要较高文化程度即可实施。

 

(三)犯罪人年龄分布。通过对犯罪人的年龄进行调查后发现,32名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8.93岁,其中最小年龄21岁,最大年龄为74岁。犯罪人的年龄主要分布在32岁至47岁之间,占总数的75%。可以看出,犯罪人犯故意杀人罪时普遍处于中年时期,这与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暴力犯罪有关,因为暴力犯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有体力上的优势。

 

(四)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笔者将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分为4种类型,即夫妻型、恋人型、情敌型(婚外)、亲属型。在32例案件中,其中情敌型12例(男性9人死、女性3人死),占37.5%;夫妻型为11例(男性2人死、女性9人死)、恋人型8例(全为女性死),亲属型2例(均为女性亲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发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婚外情。特别是女性一方发生婚外情之后,男方自尊极易受到强烈伤害,导致其杀害妻子及妻子情人,需引起高度关注。

 

(五)犯罪人性别比例。32名犯罪人中,男性犯罪人为26名,占81.25%;女性犯罪人为6名,占18.75%。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虽然我国人口男女比例为105:100,但男性比女性的犯罪率明显高得多。对于其中的原因,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对于女性犯罪,历来有女性的体力比男性弱(生物学上的原因);女性的社会活动范围较窄,犯罪机会较少(社会学上的原因);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受保护的家庭、社会地位(生物学、社会学上的原因)之类的说明。””我认为,说到极端,不得不承认,男女之间的性别差是根本原因,但具体来说,从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其家庭、社会地位上来分析其原因的见解最为妥当。”①

 

(六)犯罪人犯罪手段。在32例案件中,犯罪人犯罪手段多样,具体有以下几种:持刀类11例,占34.38%,属主要的犯罪手段;手掐类6例、持绳子、布条勒颈类5例、纵火类2例、持锤、棍类2例;持斧类2例、下毒类2例;持被子捂类1例、持凳子类1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故意杀人需要较强的体力,但女性犯罪人由于生理原因,体力先天弱于男性,所以女性犯罪人必然倾向于选择不需要较强体力对抗的杀人手段,如投毒、放火、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用斧头砍死等。此种情形在有预谋杀人的情况下尤为明显。”女性实施杀人犯罪时,多使用药物毒杀、钝器、刀斧......”②”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特点的犯罪中,女性犯罪多于男性,如投毒......”③。在6名女性犯罪人中,采用下安眠药然后将被害人杀死的2例,待被害人酒后熟睡后作案的2例,待被害人熟睡后用汽油点燃棉被作案的1例,因家庭矛盾将女儿杀死后自杀的1例,表现出与男性犯罪人显著不同的特点。

 

(七)犯罪人犯罪时间。笔者将犯罪时间分为白天和晚上。根据统计,犯罪人白天实施犯罪的为9人,占28.12%,晚上实施犯罪的为23人,占71.88%。这表明,此类案件晚上的发案率显著高于白天。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这23起发生在晚上的故意杀人案中,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7点至凌晨2点之间,占到86.96%。这主要是因为发生在婚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杀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男女双方单独相处的时间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同时,犯罪人对犯罪机会选择的随意性大且时间充裕,使得被害人无法防备,又由于婚恋男女双方的感情的发展变化往往不为他人所知,此类案件也不为社会所警觉,案发往往出人意料。

 

(八)犯罪人犯罪原因。在32例案件中,引发杀人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外情类13件(婚姻双方特别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忠诚义务引起),占40.62%;生活琐事类9件;同居期间因一方提出分手引发类8件;长期家庭暴力类2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激情杀人案件,其杀人动机带有一定的情绪爆发因素,犯罪人往往因现实刺激,而在心理上产生婚恋挫折感、嫉妒心等情绪,从而产生报复、泄愤杀人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婚外情已成为引发婚恋类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诱因,特别当女方不履行忠诚义务时,往往造成男方自尊严重受挫,进而引发命案④。

 

(九)犯罪人罪后表现。32名犯罪人中,犯罪后潜逃外地的14名(其中分尸后潜逃的4例),自首的11名,犯罪后自杀(均未遂)的5名,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的2名。之所以统计犯罪人罪后的法定表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定情节的自首,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影响重大。在11名自首的犯罪人中,被判无期徒刑的7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仅2人。由此可见,在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判处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仅占18.18%,这说明司法操作层面对”具有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座谈会纪要》⑤精神的遵守程度,令人欣慰。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2人中,1名犯罪人曾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潜逃,另1名犯罪人则手段异常残忍地杀害7人9命(一女被害人怀有双胞胎)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达85.2%。此处表明凡故意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如无特别的从轻量刑情节,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犯罪人是否为累犯。在32名犯罪人中,属累犯的为3名,其余30名犯罪人均为初犯,其中只有5名犯罪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三名累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可见犯罪人是否为累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刑有着极大的影响。累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远远超过不是累犯的比例。这是因为累犯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所以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法定刑规定死刑,那么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为什么累犯比不是累犯判处死刑概率高得多的法律依据。然而问题是,是否只要对于累犯,凡法定刑规定死刑的,一律都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立即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然而面对上述如此多的累犯被判处死刑,那么如果不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甚至在累犯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之下,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妥当,是否有违”少杀、慎杀”原则,是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的确值得进一步研究。

 

(十一)犯罪人是否犯有数罪。32例案件中,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有7人,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为4人,判处死缓的为2人,判处无期的为1人。表明故意杀人罪数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同样远远高于一罪的判决率,达到57.14%。我们比较上述累犯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100%,累犯对死刑判决率的影响要高于数罪死刑判决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理由是: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累犯而言,由于法定刑规定为死刑,那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完全可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是对于数罪并罚由于吸收原则的限制,对于数罪均达不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只能根据并科原则做出不高于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不能对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上述问题之根源还是在于能否在只要有累犯的从重情节下,径直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的确应当引起学界重视。

 

二、结论汇总

 

(一)犯罪人职业比较集中。在32名犯罪人中,农民23人,无业人员5名,工人3人,无业、农民、工人三个群体占到96.88%。

 

(二)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84.38%。

 

(三)犯罪人多以青壮年为主。犯罪人平均年龄为38.93岁,年龄主要分布在32岁至47岁之间。

 

(四)犯罪人绝大多数为初犯。在32名犯罪人中,属累犯的只有3名,余下30名犯罪人均为初犯。

 

(五)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定。此类案件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基本上是恋爱双方、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婚外恋的第三者。

 

(六)多夜晚发案且具突发性。由于矛盾长期积淀,使犯罪人心理扭曲,常因一件小事刺激便丧失理智杀人,且作案时很少顾及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同时夜晚发案率显著高于白天,发案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7点至凌晨2点之间,占到86.96%。

 

(七)婚外情成命案主要诱因。特别是当女方不履行忠诚义务时,往往造成男方自尊严重受挫,进而引发命案。此外案件的起因还有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恋爱受挫报复行凶等几个方面。

 

(八)男女犯罪特点显著不同。由于男女之间先天生理差异等原因,男性犯罪率显著高于女性。女性在实施犯罪中多采用下安眠药、被害人熟睡时,放火等手段,与男性的持械杀人显著不同。

 

(九)案件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在32例案件中,共造成36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平均每例案件造成1.13人死亡。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引发的犯罪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十)自首等对量刑有较大影响。此类案件犯罪人犯罪后自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8.18%,构成数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达到57.14%,构成累犯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率近100%。

 

三、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调研显示,此类案件多发在农村,犯罪人大多为农民。在调研的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大多犯罪人遇到纠纷后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加之对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导致其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从调研的结果看,被告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十分严重,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根本不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更不会使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一遇纠纷,就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如杨正喜故意杀人案。只有小学文化的犯罪人杨正喜因与妻子分居,为满足生理需求于2010年8月左右结识被害人范某某。2010年9月29日下午18时许,两人共进晚餐后,杨正喜骑摩托车载着范某某经过开发区城东花园小区门口时,提出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范某某未同意,杨正喜心生不满。当晚19时左右,行至徐杨乡达方路南侧的一条土路上时,犯罪人杨正喜又提出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范某某仍未同意,杨正喜愈加不满。于是将摩托车停下,将范某某拽至摩托车前。范女见状便同意杨的要求,两人遂在摩托车上发生了性关系。犯罪人杨正喜因没能射精自感生理上没得到满足,一怒之下便用其车上的布条勒住范某某脖颈,将范某某勒死。

 

(二)家庭观念不强,婚外恋情败露。此类案件13起13人,占调研案件总数的40.62%。随着经济发展和时代变迁,婚外情正成为威胁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婚外情造成情杀犯罪所占比例非常高,且作案手段异常残忍,造成后果也比较严重。如郑鲁故意杀人案,犯罪人郑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妻夏晓丽欲与其离婚,犯罪人郑鲁不同意,二人遂经常发生吵打。后犯罪人郑鲁得知夏晓丽与其朋友王久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欲报复王久青。2011年9月3日23时许,犯罪人郑鲁持”苏泊尔”尖刀窜至王久青家,采取放煤气罐煤气手段欲将睡在室内的王久青父母熏晕。此时,王久青家隔壁邻居李孝中家狗叫,为防事情败露,犯罪人郑鲁翻墙进入李孝中家院内,欲杀狗时被李孝中家人发现,犯罪人郑鲁即用尖刀先后将陈姗姗(腹中孕有两个胎儿)、杨素桃、李孝中和李志兰四人杀死,处理现场后又翻墙回到王久青家前屋,持刀先后将王久青父亲王成献、母亲李中林、女儿王思妍(6岁)三人杀死。后犯罪人郑鲁躲藏在王久青房间内用被害人的手机打电话、发短信给王久青,欲诱骗王久青回家予以伤害,因王久青手机关机而未果。2011年9月4日18时许犯罪人郑鲁离开王久青家打的至扬州市公安机关投案,此案造成七尸九命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巨大。又如倪前洲故意杀人案。因妻子胡玉花经常上网与人聊天,并经常去外地与男性网友见面。倪前洲因此与胡发生矛盾并经常吵打。2010年8月28日晚22时30分左右,倪前洲与胡玉花再次发生争吵,倪想到胡玉花平时对自己不好等不快之事,顿生杀死胡玉花后再自杀的想法,遂采用捂嘴、掐脖子、扎带和裤带勒脖子的手段将胡玉花杀死。

 

(三)夫妻感情不和、家庭关系紧张。此类案件9起9人,占调研案件总数的28.13%。这些犯罪多数是由于平日的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因矛盾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引发犯罪。此类犯罪一般都经历了爱情关系、婚姻关系或亲情关系从基本融洽到逐渐淡薄、再到产生矛盾、最后发展到相互仇视的过程。如邱学才故意杀人案,2010年5月27日,犯罪人邱学才在家中因妻子许兰英(1938年生)做的菜过咸而与许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争执并用手打许的头部。后邱学才联想到许兰英多年来一直与自己争吵,不服自己,即产生将其杀死然后自杀的念头,遂将许按倒在地用手掐其脖子,又用布带缠绕许的脖子继续勒,致许兰英当场死亡。又如欧学祥故意杀人案,犯罪人欧学祥与陈德英(1952年生)共生育子女三个,均已各自成家,平时家中只有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被害人陈德英婚后身体一直不好,经常住院治疗。约九年前,陈德英突发脑血栓后就一直卧病在床,靠在家中吃药维持。2007年10月22日晚8时许,犯罪人欧学祥伺侯妻子陈德英吃饭、小便过后,把陈德英抱上床拿药给她吃,陈德英嫌药孬就哭着大骂欧学祥,欧学祥听了非常生气,感到自己多年辛辛苦苦照顾瘫痪在床的陈德英,还要挣钱养家,却得不到陈德英的理解,遂产生杀死陈德英后再自杀的想法。于是,犯罪人欧学祥在家中床上,用被子捂住陈德英头部数分钟,致其死亡。

 

(四)恋爱受挫生怨,产生报复心理。此类案件8起8人,占调研案件总数的25%。恋爱一方在感情受挫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特别是女性一方若分手后随即与他人恋爱或同居后,极易激起恋爱受挫方报复心理,进而酿成悲剧。如钱亚楼故意杀人案。犯罪人钱亚楼与被害人王迎春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同居期间,钱亚楼为王迎春购买了项链等物品。一个多月后王迎春离开钱亚楼又与顾金鹏同居。钱亚楼为此怀恨在心,曾经找过王迎春及顾金鹏,要求归还为王女支出的钱物,并想以此方式挽回其与王迎春的关系。后在挽回关系无望的情况下,犯罪人钱亚楼产生了杀死王迎春和顾金鹏的歹念。2010年9月20日晚19时许,犯罪人钱亚楼驾驶马自达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的顾金鹏、王迎春至淮安市开发区徐杨乡国信八方电缆厂工地西侧扬州街时,先用马自达将二人撞翻在地,然后上前用剪刀先后对欲逃跑反抗的王迎春、顾金鹏刺戳数刀并剪断颈动脉,致二人当场死亡。

 

(五)长期家庭暴力,引发女性犯罪。长期的家庭暴力,加之缺乏正确的女性维权意识以及政府救助措施的缺位,最终导致女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⑥。在24个家庭发生的命案中,有2件为女性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引起,占8.33%。因为爱面子、顾及家庭、小孩等原因,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当女性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便极易产生报复心理,从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故意杀人。如葛秀花故意杀人案。2007年10月7日晚上,犯罪人葛秀花与其丈夫赵其军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赵其军殴打。犯罪人葛秀花因婚后经常与赵其军发生争吵并被其殴打而产生杀人心理。乘赵其军睡着,犯罪人葛秀花用斧头猛砸赵其军头部,致赵其军死亡,并将尸体分尸后掩埋。

 

(六)基层组织弱化,矛盾长期淤积。以前社会组织的控制能力比较强,生产队、村委会、单位、居委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在调解包括家庭冲突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阶段由于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基层治安防范组织软弱涣散,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力和化解矛盾冲突的作用明显弱化,很多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是投诉求助无门,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诱发犯罪。如刘玲故意杀人案,犯罪人刘玲与被害人赵永军均系离婚后再婚,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因被害人赵永军对犯罪人刘玲动辄打骂。犯罪人曾向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反映,均被以家务事不便处理为由驳回。2010年10月7日下午14时许,犯罪人刘玲在淮安市新港街道办事处御西村十组家中卧室内休息,后与在外喝完酒回家的丈夫赵永军为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刘玲在厮打过程中拿起放在卧室桌上的菜刀朝赵永军头部、颈部及四肢砍去,致赵永军当场死亡。

 

(七)媒体不当引导,产生模仿效应。近年来,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充斥着很多暴力、色情信息,特别是影视作品中对杀人犯罪细节的具体描绘,极易被犯罪人员模仿,从而引起命案的发生。如齐守波故意杀人案。犯罪人齐守波与妻弟张青林在苏州市吴江市松林镇打工时发生矛盾,齐守波将张青林打成轻伤。2010年12月8日,齐守波和其妻子张勤一起到张青林家给张赔礼道歉。次日上午10时许,张勤提出要和齐守波离婚,齐守波听后一直沉默不语。当晚19时许,齐守波躺在床上看电视,妻子张勤在床里侧睡觉。当看到电视中江苏卫视城市频道播放的《恋爱受挫:”铁锤男”疯狂行凶报复》的新闻报道后,齐守波想到张勤提出离婚即将离开自己,遂产生将张勤杀死的想法,便起床到院子中找到一把斧头,回房后用斧头朝熟睡中的张勤头部用力连砸二下,致张勤当场死亡。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法制宣传在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政府有关部门应以”四五”普法为契机,在开展普法活动中,将当前普法工作的重心向农村倾斜,改变目前普法教育重城镇轻农村、重形式轻效果的普法方式,保证农村普法资金的落实。采取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送法于民。把农民生产、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印发到农户,使农民知法、懂法,把遵纪守法变成其自觉行动。对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还可以深入案发地现场开庭,利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让农民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看到犯罪的恶果,认识到守法的必要,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公众心理调试,弘扬正确的婚恋观。心理学认为,激情是一种强烈情感的表现形态,当人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激情案件的发生,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指导人们减少内心的矛盾和冲突,预防和矫正各种心理障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引导人们的心理和行为,积极提倡社会主义家庭婚姻新道德、新风尚,抵制婚外恋、姘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加强婚恋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从”自尊自爱”、”互尊互爱”以及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教育,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情感,使人们树立健康的、符合社会道德的婚恋观。同时,社会公众自身要提高自己对现实环境的适应能力,调整、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要自觉的加强家庭婚姻道德修养,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形成良好的恋爱婚姻道德。

 

(三)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全国妇联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制定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可以完善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为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促使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家庭暴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可以规范人们的家庭行为,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家暴案件的发生。此外,社会应建立必要的救助机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社会公益救助。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疏导化解机制。此类犯罪并非不可避免,基层组织的积极介入及时处理,可有效避免犯罪发生。当前,要加强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将大量的恋爱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遏止家庭纠纷的激化升级,确保婚姻家庭和谐。同时,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其责任感,使他们真正关心群众,深入群众,切实发挥起维护基层治安稳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

 

五)加强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新闻媒体自律。近年来,媒体过于渲染暴力、凶杀、色情、婚外情等故事情节,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因此,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促使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尽量减少对暴力、凶杀、婚外情等社会阴暗面的渲染性报道。同时,新闻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正确引导社会风气上的独特作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 “关爱家庭、关爱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夫妻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男女之间良好的、协调的、正确的人际关系,从而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价值观。

 

五、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但这是与其他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而言,对于犯罪人主观动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仍应作出重判,这也是罚当其罪的体现。

 

淮安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如刘学忠故意杀人案。犯罪人刘学忠于2002年前后租住石红军家房屋而与石红军夫妻相识。2007年夏天,犯罪人刘学忠与石红军之妻郑某发生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7年年底,刘学忠与郑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石红军发现后,石红军经常查看郑某手机短信,刘学忠便对石怀恨在心。2008年1月27日18时许,犯罪人刘学忠指使张家林等人在饭店里劝石红军喝酒并欲将石喝醉。尔后,犯罪人刘学忠将石红军诱骗至淮安市淮阴区绕城公路棉花庄段高架桥西侧路北麦地内,乘石红军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多次击打石红军头部,致石红军当场死亡。后又将石红军的尸体拖至离现场13米远的绕城路北坡底,伪造成交通事故现场。由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又如葛秀花故意杀人案,犯罪人葛秀花因不堪丈夫赵其军酒后对其打骂,乘赵其军睡着,犯罪人葛秀花用斧头砸赵其军头部两、三下,致赵其军死亡。因被害人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该案的主观恶性、再犯的可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葛秀花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说,两个判决体现了罚当其罪原则。

 

因此,此类案件杀害对象往往是婚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家庭成员亲属及婚外情的第三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案发有其特殊的原因,相比于杀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图财害命、报复杀人案件,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但也不乏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者。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区别对待。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还应以维护团结稳定为出发点,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请求等对犯罪人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①[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②张绍彦:《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③张绍彦:《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④李娟:《因婚恋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的分析与思考》,载《徐州审判》2007年第4期。

⑤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⑥王磊 党彬:《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特征分析及对策》,载陕西法院网,2009-05-18。